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2024-05-04 13:53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为了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快速起步和发展,在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条款中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第11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第14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第44条)。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给予了明确的肯定。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2007年国家专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2. 农业合作社方向上市公司有哪些

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其龙头就是登海种业,它业绩好,涨得多,有龙头股的风范。农业类上市公司都有:1、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3月29日9时26分,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30000万股股票在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598),标志着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也有了“北大荒”的一席之地。2、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农作物种子的研发、繁育、加工、储藏、销售;棉花及其它各类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公司于2004年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公司总部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现有14家分公司、11家子公司。3、ST中农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3日。公司经营范围,油料作物、蔬菜、花卉、剑麻、水果的种植、加工销售;粮食种植、水产品养殖、加工、销售;农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种子加工设备、检验仪器的销售、安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针纺织品及服装、皮革制品的生产、销售;货物仓储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 。证券代码: 600313。4、新农开发。公司已于1998年4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党政军合一的领导体制,是执行屯垦戍边历史使命的特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组织,于1990年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兵团农一师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总公司是农一师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4年1月。股票代码 600359。5、大北农: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0年4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大北农”,证券代码为“002385”。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400,800,000股,其中首次上网定价公开发行的48,640,000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摘要】
农业合作社方向上市公司有哪些【提问】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农业合作社方向上市公司有哪些】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四川的新希望,中粮集团!双汇集团,雨润食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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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问题吗?亲亲,可以具体讲讲吗?或者有什么想聊的吗?[微笑][微笑]【回答】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

  是有区别的。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
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公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合作社发展的多种形式已经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已经使用农民合作社一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在征求修改之中。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法律明确规定,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同时对此部分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产力和生产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古往今来,概莫能外。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发展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集约化的工商业垄断,组织起来成为农户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是各国农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约有200年的历史,尽管各国起步有早有晚,组织化程度有高有低,但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则大同小异,形成了以“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为主要内容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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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

您好,是有区别的,是有区别的。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提问】
您好,是有区别的,是有区别的。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回答】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股东吗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做公司的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等经济体同等法律地位、法人地位、经济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和其他公司等经济体一样,甲公司可以投资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股东。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依据是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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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村合作社是企业?

除了某些农村地区的单独惠农政策外,目前国家针对合作社这一块没有任何全国性的直接补贴措施。也就是,没有像小麦补贴那样直接打到卡里的惠农补贴。种了小麦,可能直接就给你发小麦补贴,但你申请了合作社,是没有人直接就给你发补贴的。所以,想着建个合作社上来就要拿补贴的朋友们,还是死了心吧。没那么容易的。那么,为什么还有人踊跃的在申请建设合作社呢?这些农民抱着一个什么样的心态,有什么样的计划呢?这几年,我走访过100多家合作社,大家成立合作社目的大致有三个:一是合作社有利于种地走向企业化,更好的提高了生产力,提升了自身农产品的销售量。可以相互对比一下,同样是1000亩的苹果,成立了合作社,在这个合作社的渠道销路下,苹果销售的渠道明显更多,价格明显更高,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滞销发生的几率比较低。二是扩大经营规模。在很多农村,成立合作社的发起人一般也是农业领域闯出一片天地的人,有着以往的种植经验或者农产品销售经验。但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又不够种了,于是就成立合作社,一方面带动乡里乡亲的致富,一方面也扩大自己的利润,实现双赢的局面。三是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补贴。不得不说,很多成立合作社的创始人初期都是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鼓励。这个政策的鼓励不是说上来就给钱那种。而项目的申报性补助。我成立一个合作社,这就好比我成立一家公司。这个是次要的。关键在于我成立的是干什么的公司。我如果成立得是信息化农业生产合作社,那么国家也正好有扶持信息化农业的大方针和政策,我自然也就可以申请这一份政策扶持了。如果国家不支持信息化农业的话,没有这方面政策的话,自然也就拿不到这份政策扶持。所以,如果是出于第三种目的去城里农业合作社,一定要看清楚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在哪些方面,跟着形势走,这样才有机会获得扶持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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