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历史上的投机案例

2024-05-16 20:17

1. 中外历史上的投机案例

 南海公司泡沫案和荷兰郁金香疯狂投机案
  南海公司泡沫案:在18世纪初,随着大英帝国殖民主义的扩张,海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
  英国 *** 发行中奖债券,并用发行债券所募集到的资金,于1710年创立了南海股份公司。
  该公司以发展南大西洋贸易为目的,获得了专卖非洲黑奴给西班牙、美洲的30年垄断权,其中公司最大的特权是可以自由地从事海外贸易活动。
  南海公司虽然经过近10年的惨淡经营,其业绩依然平平。
   
  1719年,英国 *** 允许中奖债券总额的70%,即约1 000万英镑,可与南海公司股票进行转换。
  该年底,一方面,当时英国 *** 扫除了殖民地贸易的障碍,另一方面,公司的董事们开始对外散布各种所谓的好消息,即南海公司在年底将有大量利润可实现,并煞有其事地预计,在1720年的圣诞节,公司可能要按面值的60%支付股利。
  这一消息的宣布,加上公众对股价上扬的预期,促进了债券转换,进而带动了股价上升。
  1719年中,南海公司股价为114英镑,到了1720年3月,股价劲升至300英镑以上。
  而从1720年4月起,南海公司的股票更是节节攀高,到了1720年7月,股票价格已高达1050英镑。
  此时,南海公司老板布伦特又想出了新主意:以数倍于面额的价格,发行可分期付款的新股。
  同时,南海公司将获取的现金,转贷给购买股票的公众。
  这样,随着南海股价的扶摇直上,一场投机浪潮席卷全国。
  由此,170多家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股票以及原有的公司股票,都成了投机对象,股价暴涨51倍,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包括军人和家庭妇女都卷入了这场漩涡。
  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在其《大恐慌》一书中这样描绘当时人们购买股票的情形:“政治家忘记了政治,律师放弃了买卖,医生丢弃了病人,店主关闭了铺子,教父离开了圣坛,甚至连高贵的夫人也忘了高傲和虚荣。”
  从1720年7月份开始,外国投资者首先抛出南海公司股票,撤回资金。
  随着投机热潮的冷却,南海公司股价一落千丈,在1720年8月25日到9月28日,南海公司的股票价格从900英镑下跌到190英镑,到12月份最终仅为124英镑。
  当年底, *** 对南海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发现其实际资本已所剩无几。
  那些高价买进南海股票的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 *** 逮捕了布伦特等人,另有一些董事自杀。
  “南海泡沫”事件使许多地主、商人失去了资产。
  此后较长一段时间,民众对参股新兴股份公司闻之色变,对股票交易心存疑虑。
  郁金香狂热案:在17世纪30年代的荷兰,郁金香球的价格飞速上涨,速度之快与当代早期的雅虎(Yahoo)股票一样,令投资人欣喜若狂。
  一棵稀罕的极品郁金香球种售价可能相当于阿姆斯特丹运河边的一幢豪宅。
  在这股狂热到达巅峰时,也就是1636至1637年的那个寒冬,交易商们聚在小酒馆中,疯狂地进行叁级郁金香球的期货买卖。
  他们希望一夜之间赚上比他们原先作为店主、艺术家或者是卖苦力时干上十年所赚的还要多多得多的钱。
  投机狂潮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事实也的确如此。
  在1637年2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价格停止了上升。
  由于郁金香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遵循的是目前被称为“博傻投资理论”(greater-fool theory,即这些人以极高的投机性价格买进的前提是:会有其他某些蠢人参与进来并愿意以更高价格买进),市场几乎是顷刻之间崩溃了。
  当然,我们在这里提到的投机泡沫和1929年股灾之后那段异常艰苦的岁月。
  如果说一提到投机狂热会疯狂到什麽地步,人们就会想到郁金香狂热,那麽当人们谈论投机狂热接下来会导致什麽事情发生时,“大萧条”一词便会涌上大多数人的心头——至少在美国是这样。
   

中外历史上的投机案例

2. 投机的现状

中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浓厚,不仅表现为股市的市赢率一般高达60倍,比西方发达国家股市的市赢率(一般在20%—25%)高得出奇;而且也表现为股票的换手(买卖)率高得出奇,据统计,1996年美国纽约股票市场的换手率是52%,东京是27%。伦敦是58%,香港是54%。韩国是91%,泰国是30%,而中国则高得出奇,上海是591%,深圳是902%。股票换手率高,表明股民大多想从股票买卖的价格变动中获利,而不想或不相信股票可以分红,或者认为股票分红不如从股票价格变动中获利来得大。其实,中国资本市场投机活动之猖獗,报刊也多有揭露,先有“基金黑幕”,后有兰州等城市股市黑幕,均有媒体披露。中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浓厚,至今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问题是,为什么建立10年的中国资本市场竟有这么浓厚的投机哩?有人说是有投机家(庄家)作祟。这固然是原因,但中国资本市场上投机家(或庄家)何以竟能长时间肆无忌惮地横行呢?也有人把中国资本市场的投机性盛归咎于法制、法规加监管尚残缺不全。上述种种说法,都有道理。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应属体制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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