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的直属机构

2024-05-04 16:00

1. 福建省物价局的直属机构

(一)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主要职责: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起草价格监督检查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全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案件;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及其他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受理价格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负责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二)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分局主要职责:拟订农产品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省范围内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农产品成本变化原因,预测农产品成本变动趋势。对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和听证目录以及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确需监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负责重要商品、服务和收费成本的专项调查和分析。价格成本监审分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福建省物价局的直属机构

2. 福建省物价局的介绍

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按照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3. 福建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三)负责制定和修订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四)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4. 福建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开展农村电价整顿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五)依法负责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福建省物价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机构职能和办事指南价格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价格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价格统计信息本局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行政许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价格应急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工作动态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福建省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听证目录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物价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二)公开形式通过“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专家论证会、政策提醒会、价格听证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局档案室、图书室设置查阅场所,或通过宣传栏、服务手册、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获取信息的方法1.登入“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2.在局档案室、图书室、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设施获得政府信息;也可从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宣传栏、服务手册等载体获取政府信息。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执行。省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省物价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福建省物价局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监督方式及程序(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可以向省物价局监察室或公开办举报。(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政府或省监察厅举报。(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物价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6.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或变相侵犯依法属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利。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各种价格调控措施;不得有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质价相符,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以优惠、折扣、让利等名义降价销售商品,应公开真实标明商品原价和现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第七条 经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按制定价格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的价格、成本资料。第八条 中介机构依法、公正从事价格咨询论证、价格鉴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认定等价格活动。
  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法作出鉴证。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家和本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公布。第十条 各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制定、调整价格。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或调整:
  (一)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政府部门根据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或上报。
  (三)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自收取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四)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可接受制定价格的其他部门的委托,公布其制定的价格。第十二条 本省定价项目和下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一)公用事业价格;
  (二)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行听证会的具体调定价项目,并主持听证会,广泛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意见。第十三条 听证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论证价格制定或调整的必要性;
  (二)审核调定价格项目的经营成本;
  (三)估测调定价格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四)确定作价原则;
  (五)讨论各方面对调定价格的意见;
  (六)论证调定价格的水平。
  经听证后的调定价格、项目,按规定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
  具体听证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重要商品储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征收的基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应在价格、成本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用于扶持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的生产及市场价格的调节。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第十六条 政府在粮食市场价格过低时,可以实行保护价收购,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第十七条 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采取临时性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实施和解除干预措施应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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