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所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2024-05-16 17:10

1. 股指期货交易所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1、风险隔离制度      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必须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期货公司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介绍经纪商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期货交易的辅助服务。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期货业务和证券业务隔离,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和现货市场隔离。      2.结算会员制度      作为一项分散和减少风险的制度安排,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将分为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四类,按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交易会员对客户的顺序进行结算。通过提高结算会员的资格标准,使得实力雄厚的机构成为结算会员,从而达到分层逐级控制和承担风险的目的。      3.结算联保制度      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必须缴纳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从而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4.保证金监控制度      期货保证金存管的安全性是期货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石。证监会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总体原则,建立了新的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来具体运营。金融期货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后,金融期货保证金将纳入安全存管的监控体系。

股指期货交易所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2. 股指期货公司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1、以期货公司为主,对期货交易人员加强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期货市场的基础知识、风险揭示、投资理念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期货参与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2、风险管理和结算部门应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督。法国兴业银行杰罗姆?科维尔所在的部门主要负责套利交易,即对于两种具有非常相似特性的金融工具组合A和金融工具组合B, 在同一时间以微小的价格差别分别买入A和卖出B的操作行为。由于所选择的投资组合A和B具有非常相似的市场特征,它们之间能够互相对冲,意味着相关交易的市场风险很小。但该交易员在投资组合B中置入了伪造的操作数据,使这个投资组合看起来与他所购买的投资组合A形成对冲,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如果风险管理和结算部门加强,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上述风险的发生。      3、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监督。各个岗位职责不清、相互交叉是几次衍生品风险事件的共同特点。交易员往往既是下单员、又是资金管理员、也是风险控制人员,这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之大忌。因此,期货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岗位,明确各个岗位职责,相互监督,才可以将交易风险降低到最大限度。

3. 股指期货有哪些风险管理制度

股指期货的风险分析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市场流动量风险和资金量风险。市场流动量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未达到要求而对投资者的投资造成的风险。资金量风险是指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按照合约规定付保证金的风险。资金量风险是投资者进行市场操控的主要方法,若金融机构在合同到期时无法对其债务进行支付,机构就会变卖资产,且以较低的价格进行出售,造成损失。若没有可以变卖的资产,金融机构就会选取对外融资的方法对债务进行支付,否则只能宣布机构倒闭。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系统控制缺陷导致损失的风险。一般是人为造成的。可能因为电脑系统出现错误,也可能是因为电脑操作员的操作出现失误而产生风险。近些年来,电子产品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这就在一定程度导致金融机构因电子产品的操作失误造成倒闭的可能性加大。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当合约的内容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导致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履行合约而导致的风险。制度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监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资产的价格变动给交易过程中带来的风险,所以又被称为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因交易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以股指期货市场为例,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的价格风险存在差异。套期保值者的目的就是对现有资产进行保值,这是以放弃高利润为前提条件的。投机者的目的是为了用较小的成本争取获得较大的利益。这样比较,投机者的风险要比套期保值者的风险大。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对方不按照合约规定造成的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违约又分为故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种。实际上,股指期货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很小。

股指期货有哪些风险管理制度

4. 如何管理股指期货的风险?

2013年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以风险管理子公司形式服务实体经济模式正式开闸。2014年8月26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下称《指引(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与报告工作,为业务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厘清边界。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以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指引(修订)》,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做市业务等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2013年,永安期货、浙商期货、万达期货、广发期货、鲁证期货、大地期货、方正中期期货、宏源期货8家期货公司首批获准备案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标志着期货公司设立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正式成行。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官方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全行业共计50家期货公司完成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共设立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51家,43家公司完成了开展试点业务的备案。已设立的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中,80%的公司开展了仓单服务、基差交易和合作套保业务,70%以上的公司开展了定价服务业务。期货公司绝对控股的地位,使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天然禀赋中具备了重视风险管理的传承,期货天然的高杠杆和风险性,让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先天具备风控意识和处置能力。

5.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第十二条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最低金额。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监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6. 期货市场交易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一)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特点 如前所述,期货市场中不同主体均面临期货价格波动所传导的风险。但各利益主体面临的风险又是不一样的。因此,对各利益主体而言,风险管理的内容、重点以及风险管理的措施也不一样。 1. 期货交易者。对于期货交易者来说,面临着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中最主要的是对交易规则制度不熟悉所引发的,对机构投资者而言,还存在着内部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另外,选择合法合规的期货公司也属于可控风险。 期货交易者面临的不可控风险中最直接的就是价格波动风险。投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风险报酬,对他们而言,不冒风险是不现实的。问题在于必须在风险与报酬之间取得平衔,不能只想着报酬而忽视风险。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机者可能会选择比较激进的投机方法,而另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机者会选择风险较小的投机方法,比如进行套利交易。 对套期保值者而言,存在着导致套期保值失败的风险或效果极差的风险,除了基差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外,其余的如头寸、资金、交割、不熟悉交易规则等原因都可归类于可控风险,如果强化风险管理,可以避免。 2. 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来说,所面临的主要是管理风险。管理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和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尽管期货价格的波动是不可控风险,但只有当期货价格波动导致交易者的风险溢出之后(比如爆仓)才构成期货公司的风险,同样,只有当期货公司的风险溢出之后才构成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因而对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而言,严格风控制度,防范溢出风险成为风险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管理风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防止自身管理不严导致对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以致自身成为引发期货行业的风险因素:比如,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机房出现严重问题,大面积影响客户交易等。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高风险不仅来自期货价格的波动性上,期货行业内各利益主体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运作将加剧风险的程度。一般而言,期货市场中各利益主体对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都会有所认知。问题在于期货交易涉及金额高,利益诱人。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利益主体在成本收益的权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为追求收益而弱化风险管理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恶意违规违法来追求非法利益,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比如,在国内期货市场清理整顿之前,一些期货投机者,为追求超额利润,承担了远超自身能力的风险,一旦出现巨亏或爆仓之后,为减少损失,置诚信于不顾,利用当时法律法规的疏漏,想方设法将责任推给期货公司。还有,一些资金实力较大的投机者利用交易规则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联^�0�3纵市场,因此引发风险事故。 对期货公司而言,尽管知道放松客户保证金管理和透支交易蕴含着很大风险,但追求手续费收人的冲动无形中又抵消了严格风险管理的愿望。最为严重的是有的期货公司不仅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席卷客户资金而逃,给市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期货交易所而言,当失去约束后,对整个行业造成的伤害或影响无疑会更大。国内期货业整顿之前,期货交易所多达数十家,一些期货交易所为了追求交易量,置"三公原则"不顾,中途更改交易规则,严重的甚至主动与客户勾结,明显偏袒一方和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以致多次出现较大的风险事故。 利益主体的不规范运作,不仅加大自身风险,且容易出现风险外溢,侵犯其他投资者或业内其他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人为加剧了他们的风险。严重的风险事故甚至引发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使投资者丧失信心,摧毁期货市场的生存基础。 因此,为了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需要政府依法行政,对期货行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政府对期货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对于降低期货市场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比如,中国证监会针对以往国内期货公司经常出现的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设立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强化了保证金的监管。自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之后,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基本绝迹,期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

7. 中国证监会对股指期货市场是如何监管的?

  七项举措遏止投机

  记者:股指期货市场是否存在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是如何进行监管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股指期货上市以来,证监会严格按照“高标准、稳起步、严监管”的指导思想,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坚决遏制过度投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了股指期货市场的监测监控力度。建立了股指期货预警、监测和监控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了股指期货交易实时监控系统。

  二是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证监会指导中金所制定了《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将自成交、频繁报撤单等9种情形列为异常交易行为纳入交易所日常监测监控范围,明确了相应的量化判断标准和监管措施。

  三是针对程序化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明确了监管原则,要求对程序化交易账户进行报备,确保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交易。

  四是切实防范信息型操纵行为的发生。考虑到股指期货对相关信息的高敏感度,为预防不法分子利用市场传闻影响股指期货市场并从中获利,建立了宏观经济管理部委间的信息通报、澄清制度。同时,要求中金所设立专职岗位,全天候24小时对各类信息传导平台进行监控。

  五是加强账户规范管理。在账户实名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限仓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分仓等方式操纵市场。

  六是构建了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在证监会层面,建立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进行统筹协调。在一线监管层面,建立了中金所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监控中心之间的跨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和跨市场数据交换平台。

  七是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明确了从强化介绍业务人员专职管理、强化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内部管理、强化证监局监管三方面加强管理的监管思路,引导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分批分步开展介绍业务。

中国证监会对股指期货市场是如何监管的?

8. 中国监管层如何对股指期货进行监管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职责有: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