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险了怎么异议处理

2024-05-12 15:06

1. 有保险了怎么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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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保险法》第31条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精神,切实有效地处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广大司法人员不可回避的课题。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恰当运用《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实例,但是,更应当看到很多司法人员在运用异议解释原则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该法律条文上的失误,其中,下述各种倾向是应当引以为戒的:一是异议解释原则被滥用。迫于“公平”的压力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情,司法人员对保险人带有偏见,因而,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事宜,使“争议或含混”标准变形。二是在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因现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其适用效果,难以实现该法律条文应有的法律作用。三是对于异议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疑虑,不屑于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予以适用,从而,丧失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机会。三、异议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价值取舍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异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仅有第31条,其立法宗旨显而易见,突出强调了异议解释原则对于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权威地位。不过,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加之,伴随着《保险法》10余年的适用实践,也暴露出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的局限性。因此,亟待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有保险了怎么异议处理

2. 保险公司常见异议处理

保险公司都是由保监会统一监管的。010-66071530请参考以下保监会文件《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须知》一、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二、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四、为使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五、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六、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被信访人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七、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请您向被信访人的上一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二)保险合同纠纷(包括理赔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的;(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咨询。八、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一)社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九、反映中国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请点击廉政举报栏提出。十、中国保监会投诉电话是:010-660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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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异议处理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都是由保监会统一监管的。010-66071530请参考以下保监会文件《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须知》一、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二、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四、为使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五、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六、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被信访人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七、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请您向被信访人的上一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二)保险合同纠纷(包括理赔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的;(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咨询。八、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一)社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九、反映中国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请点击廉政举报栏提出。十、中国保监会投诉电话是:010-660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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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异议处理如何处理

4. 保险公司的异议处理

客户对理赔决定有异议时,可通过如下方式解决:1、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咨询,要求解释;2、如对解释感觉不满意或认为不尽合理的,可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咨询或申诉;3、对保险公司的解释仍不满意或认为不合理的,可向当地保险同业协会反映情况,寻求答复;4、仲裁或诉讼,但应谨慎行使该项权利。谢谢您对电信产品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如果以上信息没有解决您的问题,也可登录广东电信手机商城(),向在线客服求助,7X24小时在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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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保险的异议处理方法

车损评估方法(试行)一、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道路交通事故车损,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坏。其损失价值是指修复事故车辆车损部分所需的费用。三、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起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四、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五、承担车损评估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具有《江苏省价格评估鉴定许可证》,并成立常设的车损评估组;车损评估组成员必须持有《江苏省估价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或汽修行业技师或相当于技师的职称。六、价格事务所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车损评估委托后,应在三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清单》(式样附后)。七、当事人对车损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车损评估鉴定书后三日内向处理该起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评估。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进行重新评估。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应在接受委托后五日内作出车损重新评估鉴定结论。八、评估结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可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九、凡未经价格事务所评估鉴定的交通事故损坏车辆,汽车维修厂家不得承修。接受交通事故损坏车辆修理业务的厂家,应事先了解损坏车辆车况和车损评估鉴定书的有关内容,在接受修理业务的同时,即视为承认车损评估鉴定书的结论,并应保证修理质量及承担相应义务。十、车损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以以收抵支为原则,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苏价服〔1996〕19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超过估价总金额的5%,由价格事务所按规定标准向事故责任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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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异议处理方法

6. 保险行业的异议处理

一、首先要对客户提出的异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比喻法2、询问法3、引导法4、举例法5、转移法6、假处理法7、间接否定法二、其次要对客户的异议进行以下处理:比喻法认同——我能理解您的感受。询问——请问您是对介绍的保障担心呢,还是对我有所担心呢?促成——您觉得10万的保障还是20万的保障更适合您呢?询问法认同——我能理解您的感受。我想请问一下您平时开车吗?您开车的后座都有备用胎吧?比喻——保险就像那备用胎一样,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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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保险了怎么异议处理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保险法》第31条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精神,切实有效地处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广大司法人员不可回避的课题。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恰当运用《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实例,但是,更应当看到很多司法人员在运用异议解释原则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该法律条文上的失误,其中,下述各种倾向是应当引以为戒的:一是异议解释原则被滥用。迫于“公平”的压力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情,司法人员对保险人带有偏见,因而,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事宜,使“争议或含混”标准变形。二是在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因现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其适用效果,难以实现该法律条文应有的法律作用。三是对于异议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疑虑,不屑于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予以适用,从而,丧失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机会。三、异议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价值取舍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异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仅有第31条,其立法宗旨显而易见,突出强调了异议解释原则对于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权威地位。不过,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加之,伴随着《保险法》10余年的适用实践,也暴露出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的局限性。因此,亟待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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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险了怎么异议处理

8. 保险公司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你好,我是中国平安深圳分公司的优秀业务员,保险是我的主要业务。

你所说的异议处理,是指理赔的异议处理,还是什么,没有具体的指出来。

如果所说是理赔有异议:
1、首先了解清楚你所购买的保险的内容,因为保险也是分很多细项的,不是有保险就可以包医所有的,不同种类型的事故,所对应的不同保险项目是不能混赔的。
2、有异议是,切不要必浮气澡,因为中国的保险行业,的确是有很大一部分是支持亲友等,对于保险的内容,那些可赔那些不赔,不是特别清楚,这时作为客户你需要细心听保险公司的反馈意思,资料不齐的,想办法补齐资料。
3、保险事故也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拒赔的,可以据理力争,现在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良好声誉,对于理赔还是比较重视的,如果实在不行到消协或直接告上法庭打官司啦。

希望我以上的回复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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