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

2024-05-18 17:28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保障、促进、引导特区的改革开放和各项行政工作依法进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章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决定”和“实施细则”等。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决定”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
  “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特区法规授权,制定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或特区法规的具体规定。第五条 法规草案名称包括“条例”、“规定”、“决定”和“实施细则”等。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或社会生活作比较全面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或社会生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决定”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或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做出具体决定。
  “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制定实施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时,需要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在市政府职权范围内或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经济、社会及行政体制改革,制定特定区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
  (三)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其他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权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
  (四)因完善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修订或撤销审批制度、收费制度、许可制度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的;
  (五)市政府认为应制定规章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特区实施时,需要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做出补充和具体规定的;
  (二)深圳体制改革、扩大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以确认和规范的;
  (三)因完善行政管理需要通过制定特区法规设立、修订和撤销审批制度、收费制度、许可制度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市政府认为应拟定法规草案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
  (二)贯彻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发挥特区的窗口作用、实验场作用和带动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
  (三)借鉴、吸收有关国家和地区有益的立法经验,符合国际惯例;
  (四)加强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和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审查意见;
  (三)主持起草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较多的规章和法规草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规章的解释、备案以及公布与编辑工作;
  (五)对已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的规章进行清理,并可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工作。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第十条 特区单位和公民均可以向市法制局提出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建议及建议稿。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政府行政权的其他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提出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提出涉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法规草案或建议,必须按本规定程序,列入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年度计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大人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及深圳特区法规的规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颁布实施,名称为“规定”、“办法”或法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为了领导和管理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起草的,提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名称为“条例”、法律“实施细则”的规范文件草案。第三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施行时,应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为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
  (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制定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组织实施的;
  (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需要制定规章的;
  (五)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章的。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贯彻实施,应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以补充和具体规定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赋予深圳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规定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法规加以规范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制定法规加以保障的;
  (五)对深圳特区各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或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定,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第五条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五年规划(草案);
  (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主持起草调整范围较广、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对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章、法规草案,负责协调、审查和修改,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意见;
  (四)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  
  (五)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的规章的公布工作;
  (六)负责规章的汇编和编纂工作;
  (七)负责对规章的解释,但市政府已授权政府有关部门解释的规章除外;
  (八)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已颁布的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 的方案;
  (九)其他有关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第六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深圳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从深圳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称“实施细则”;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的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二、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附:
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5.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7.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8.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29.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30.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31.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36.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37.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3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39.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40.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4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42.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43.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4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45.深圳经济特区防止海域污染条例

  46.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47.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48.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49.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50.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5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5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5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5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5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5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57.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58.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9.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6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6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6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6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65.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6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7.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68.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69.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7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7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7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7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

  7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75.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7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77.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78.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79.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80.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81.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82.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8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8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8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86.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87.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88.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8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90.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91.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92.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9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9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9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9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9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9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99.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00.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1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4.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5.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深圳标准是政府、社会团体、产业联盟和企业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发展和政府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先进标准及规范的集合,是深圳质量的量化与规范。二、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覆盖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三、深圳标准建设应当遵循质量引领、创新发展,瞄准一流、开放构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四、市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实际,借鉴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标准。
  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特区技术规范。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制定发布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努力争创国际一流品牌,培育国际经济竞争新优势。六、制定深圳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规范,有利于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七、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积极组织推进深圳标准建设。要制订实施方案,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标准建设环境,创新标准实施、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参与深圳标准建设。
  要加大标准建设投入,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深圳标准建设支撑服务体系。要强化舆论宣传,形成标准引领发展,质量成就未来的良好氛围。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7日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6. 深圳等经济特区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深圳等经济特区,实施与其他普通行政区域一样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制度。
我国目前只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
经济特区只是在经济上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的经济区域。

7. 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

 撤销市农林渔业局2012年初,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正式分拆,原有的农林渔业局被撤销,并入经济贸易信息化委员会。深圳成为首个没有农业局的城市。尽管没有农村和农民,但不代表没有农业。深圳的农业从业者担心,市民的吃饭问题还是要解决,农产品全部靠外面供应,遇到冰雪等自然灾害,就有可能面临菜荒、米荒。虽然深圳的农业归零,但农业在经济发达城市应占怎样的地位,这是深圳等大城市需要深思的一个大问题。2004年,深圳启动龙岗、宝安两区的城市化工作,把两区18个镇218个自然村全部转制为街道和社区,原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深圳最后的27万农民“洗脚上田”转为居民,深圳在一夜之间成为当时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没有农民的城市。尽管没有农村和农民,但不代表没有农业,龙岗、宝安两区在全面推行城市化的时候,两区的农业总产值在GDP中所占比重仍有2%,农村劳动力则已经基本消失,全部雇用外来人员生产。此后,深圳的农业产值的比重一直下降,到了2011年,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农业所占的比重为零,深圳又成为全国第一个“无农业”的城市。虽然第一产业的比重在统计中为零,但这并不代表深圳完全没有了农业,深圳仍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花草、渔业等产业。深圳统计局负责人表示,深圳2011年第一产业的增加值仅有5.07亿元,而“深圳的GDP总量增加了,比较下来,农林渔业的比重确实太小”。2011年,农业等第一产业在深圳的经济比重中连0.05都达不到,因此在统计数据中显示为零。而且2011年深圳第一产业呈现-22.3%的增长率,表明深圳农业等第一产业明显处于萎缩状态。2011年,深圳农业部门以“深圳没有农民”为由拒绝参加广东省第二届农民运动会,引发社会各界广泛争论。有人认为深圳从户籍上取消“农民”,并不代表深圳完全没有了农民,事实上,深圳至今仍有本地人从事农业生产,如南山区的蛇口一村仍是一个纯渔民村。在这次围绕“深圳有无农民”的争论中,有民众质疑,既然深圳已经没有农民,为何仍要保留农业部门的设置。几个月后,深圳市级农业部门还真被撤销了。事实上,深圳各区的农业部门在2011年上半年就陆续被撤销。2011年4月19日,龙岗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党政部门压缩至25个,农林渔业局则成为此次改革中唯一被撤销的部门。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被裁撤后,原来的林业处划归城管部门,农业处和海洋处则被划到新成立的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宝安区等地的农业部门也陆续被撤销,记者在宝安区官方网站上看到,经济促进局的概况介绍中提到原宝安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的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海洋管理的职责划入新设立的经济促进局。深圳市一级的农业部门一直保留至2011年底,但最后也成为了历史。深圳市政府在2011年12月21日下发文件,正式撤销了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原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承担的农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及海洋经济管理职责划入新成立的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承担的海洋规划、海洋资源管理及海洋环境保护等职责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别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这样的调整,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应春表示,是“大胆探索”,在相关体制上进行了创新和突破。陈应春还强调,深圳基本没有农业生产任务,农产品大部分由市外生产供应,农业与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联系更加紧密。将原农业部门的农业管理职责和原贸工部门的工业及商贸流通服务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经贸信息委,有助于加强产业间的统筹促进,在全国率先实现一、二、三产的统一管理。作为被改革者,原深圳农业渔业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深圳农业长远发展的战略考虑,将农业划并入经贸委,有利于深圳农业产业化,科技化和现代化。这种调整,不仅不会限制深圳农业,反而会加速深圳农业,尤其是农业产业的发展。该负责人强调,撤销农业局肯定不是因为农业在GDP中的比重过小,在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中,一些农业和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交叉融合的领域,均没有算作农业对GDP的贡献,比如农产品物流,生猪屠宰、肥料、生物农药研发和生产等等。深圳不仅有自己的农业科技园区,而且以生物育种为代表的研究项目,在全国都处于领先水平,“并非农业弱才进行机构撤并,机构调整本身,也是为了推动农业的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深圳科工贸信委一分为二经历了2年多的合并,深圳科技和贸工再次“分开”了!2012年2月10日上午,深圳举行科技创新委、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挂牌仪式。这标志着科工贸信委正式撤销,新机构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其中,科技创新委引入了“科技+创新”的理念,创全国先河。政府部门总体数量不变2012年2月10日上午8点半,机构挂牌仪式正式开始。科技部副部长陈小娅,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勤,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戴北方等领导与科工贸信委全体的人员一起,共同见证了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创新委两个部门的成立。市领导李华楠、陈彪、王学为等出席了仪式。深圳市副市长陈彪宣布了新机构的职能调整: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加挂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牌子,承担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服务职责,以及原由市科协承担的科技成果评审和科技创新奖评定等工作。市经贸信委承担工业、经贸、信息化等职责。根据分工调整,原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承担的农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及海洋经济管理职责划入市经贸信委,另一部分职能分别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海洋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和渔业局。王荣表示,此次调整是对2009年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他对2年多以来科工贸信委的工作表示满意,认为“总体运转良好,关系正不断理顺,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职能都在进一步提升,呈现出积极的成效。”他说,当年的大部制改革对机构进行了整合,从46个减少到31个。而此次虽然设了2个部门,但是由于同时撤销了2个部门,机构数量、人员总体不变。领导班子人选仍有1正12副随后,戴北方宣布了新的领导班子人选。南都记者注意到,虽然新的机构职能分化后,原来科工贸信委因部门太多、机构庞大形成的工业“巨无霸”现象不复存在,但是仍存在着“1正12副”现象。例如市经济贸易信息化委员会,以郭立民为“一把手”,设5个副主任、1个机关党委专职书记、3个下属机构的主任、党组成员、3个副巡视员,共计12个副局级干部。而科技创新委人员则相对较少,陆健为科技创新委党组书记、主任人选,2名副主任,2名副巡视员。据记者了解,文体旅游局、卫生委等部门的副局级干部超过12个,此次市经贸信委的领导干部人数已不是全市最大的。但是由于承担了经济、贸易、信息化等方面的职能,加上整合了农林渔业局、海洋局的部分职能,因此仍承担了重要的经济职能。王荣表示,深圳经贸信委是专职进行三次产业管理的部门,希望今后能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上下工夫,与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等形成合力,在既有的战略新兴产业联席会议制度上,合理分工,相互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委引入创新理念科技部副部长陈小娅对此次新机构的成立表示祝贺,她说,深圳一直以自主创新和改革开放为重要的特色。当前我国的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迫切要求我们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此次深圳市委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全国是首例。相信深圳在创新与科技融合、科技与产业的互动方面将进一步地加强,创新生态系统将进一步完善。南都记者发现,目前国内的科技主管部门多只以“科技”命名,而将“科技+创新”两个元素融入到一个政府部门中,确实非常罕见。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郭万达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城市的一种全新的理念的体现,注入了政府功能的工作中,凸显了深圳的特色。另一方面,从深圳提升城市质量的角度,也说明深圳迫切需要通过创新实现增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但郭万达也建议,“创新”这个理念固然好,如何在实际的政府工作中落到实处,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细化,否则将很可能难以真正实现。他认为,可完善政府的绩效评估机制,将“创新”的成果、效果予以细化和量化,制定更具体一些的指标对创新的效果予以评估,以提升创新的积极性。记者观察科技创新出路在何方时隔2年多,深圳科技的单独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委再次“重出江湖”。虽然有了新的名字,但这个结果依然让人想到了2010年的科技信息局,真可谓是“年年岁岁花相似”。但“岁岁年年人不同”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2年多的时间里,深圳由原来的4大支柱产业支撑起这座年轻的城市,变成6大战略新兴产业正在对城市经济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深圳的科技结构、科技人才、科技产业早已与2010年有着本质的不同。光启研究院的落户、华大基因的科技成果、中科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的重大项目……这些说明深圳的科技创新仍在继续。因为深圳自始至终都保留着自己的特点:创新是以市场为驱动,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既往的弊病依然存在,原创性科技、基础性科技研究不足,科研机构太少,源动力不足,“一条腿走路”的弊病没有得到改善。在缺乏独立的主管部门后,改善弊病的推动力显然有所消退。而在这2年间,科技界人士反映较多的,是由于缺乏局级的主管部门,一些专项、项目等无法争取到,企业也不知如何向国家级的重大科技项目靠近。这都说明,未来科技创新委任重而道远。如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副院长郭万达所言,如何整合创新资源,用政府的宏观视角,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创新的条件,是政府应尽快承担的责任。此外,在源头创新、基础性研究、科学发现方面一直是深圳的弱项,而这是企业无法承担的。政府应利用深港的科技合作优势,进而利用全球的科技资源,吸引全球的科技人才来深圳,弥补人才的不足,进而提升基础性研究的能力,都将是深圳未来科技创新实现“两条路”发展的新方向。  深圳,别称鹏城 ,是广东省辖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国四大一线城市之一,中国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华南),国际重要的空海枢纽和外贸口岸,国家重要的经济和金融中心,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2012年经济总量居中国大陆第四位。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设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中国对外交往的重要国际门户,已发展为有相当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是中国南方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深圳是中国南部海滨城市,位于珠江口东岸,与香港一水之隔。市域边界设有中国最多的出入境口岸,是中国重要的海陆空交通枢纽城市,其中皇岗口岸实施24小时通关。深圳于2011年8月举办了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2010年8月,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深圳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区划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撤销宝安县设深圳市。1982年恢复宝安县建制,受辖于深圳市。1992年,宝安县再度被撤销,分治为深圳市的一个市辖区。至此,深圳市辖宝安、龙岗、南山、福田、罗湖五区,其中罗湖、福田、南山为经济特区,龙岗、宝安为非特区,并以“二线关”将“特区”与“非特区“分割管辖。1998年3月,以沙头角为中心的区域从罗湖区析出,设盐田区,仍为特区范围。2007年5月31日,光明新区成立,管辖公明、光明两个街道,地处深圳西部。2009年6月30日,深圳市委市政府为推进以大工业区为中心的东部片区统筹发展,促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化水平,将原深圳市大工业区和原龙岗区坪山街道、坑梓街道,整合为坪山新区。2011年12月30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宝安和龙岗新增两个功能新区,分别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2012年1月1日,广东省政府引领深圳在汕尾市建立深汕区,2011年2月28日,深圳(汕尾)深汕新区正式成立,新设的深汕新区包括鲘门、小漠、赤石、鹅埠四个街道。深汕新区地处汕尾市西部,东临惠州淡水,西接汕尾市、汕头市、北至东莞。总面积463平方公里,规划控制面积约200平方公里,2010年末常住人口1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1.4万人。下辖鲘门、小漠、鹅埠、赤石等4个办事处、36个社区工作站和10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得天独厚地拥有着区位、产业、商贸、文化以及生态五个方面的发展优势。一座新县区就这样在汕尾的土地下,深圳的哺育下发展。深汕区特别在用地上,汕尾市土地深圳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  辖区概况  深圳下辖6个行政区和4个新区,下辖57个街道、790个居民委员会。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延伸到全市。类别名称面积(k㎡)常住人口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邮政编码  行政区福田区78.8133.0573.0260.03518000罗湖区78.3693.6450.6243.02518001南山区182110.8561.6049.25518000盐田区72.6321.265.0516.21518000宝安区733268.4434.96233.49518101龙岗区385.94192.6935.61157.07518116功能区光明新区156.149.185.7343.45518107龙华新区175.58140.8613.08127.79518109坪山新区16831.683.8927.79518118大鹏新区294 .1813.094.059.04518116总计  1991.641054.74287.62767.13

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

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第三条 制定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
  (二)为保证国家赋予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
  (三)为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规、决议需要制定的法规;
  (四)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法规;
  (五)深圳经济特区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需要制定的法规;
  (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制定的法规;
  (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法规。第四条 制定法规的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
  (二)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四)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益的经验。第二章 法规草案的拟订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工作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年度制定法规工作计划,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定。第六条 列入年度制定法规工作计划的法规,由提出计划的单位负责草拟。
  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制定的法规,由主任会议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草拟,或委托有关单位草拟。第七条 提出法规议案的单位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议案前,应做好下列协调和征求意见的工作:
  (一)协调好法规草案涉及的本市主管部门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二)法规草案涉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报送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法规草案涉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
  (四)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规草案应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的意见;
  (五)法规草案涉及审判、检察方面工作的,应征求审判、检察机关的意见。第八条 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有关单位草拟法规草案时,可派员了解法规草案草拟和协调工作情况。第三章 法规议案的提出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必须由提议案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正式行文报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请的,由提议案人共同签署。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提议案的单位必须同时提交该法规草案、说明和依据的法律及政策等有关资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法规议案的,有关资料由负责草拟法规草案的单位提交。第四章 法规草案的审议第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按职责分工对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初审意见,决定是否将该法规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还需要调查和协调的,可责成有关工作委员会或提出法规草案的单位,进行调查、协调或提出修改意见。
  有关工作委员会或提出法规草案的单位,对法规草案进行调查、协调或提出修改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调查、协调或修改意见的说明。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或提出法规草案的单位提出的说明,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