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性质?

2024-05-17 04:38

1. 公司股东的性质?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以其认缴(购)得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关系。

公司股东的性质?

2. 股东性质

法律分析:股东按照实际填写。如果股东是个人,性质就填自然人;如果股东是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等有法人资料的组织,性质就填法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 股东权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东权既非债权,又非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的性质是什么

4. 股东是什么,企业性质?请解答

以下均为简述,若有不懂,继续提问:
  股东只是一家公司持有的凭证,大股东说明持股百分比较多;优先股说明比普通股享有先分配的权利,当然,破产的时候优先股在债务清偿之后获得权利、金钱的时候,也比普通股优先。
  企业性质,一般说就是所属行业,比如酿酒、服务业,也有按债务、权利分的,如债务比重大于股东权益的。

5. 有股东的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法律分析:只有一个股东的企业在我国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名股东出资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股东的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6. 股东权的性质

股东权社员权说认为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的性质和特征论述如下: 首先,股东以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运作方式,其对于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已为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也已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所证明。对于这种方式,传统的私法制度已难以适应,必须发展新的学说与观念。从最基本的角度说,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财产必定享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首先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这是股东之所以出资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现在为实现上述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而对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参与,这是由公司的资合性质所决定的,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人格基础,股东基于出资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表达意见与关心乃自然之事、应有之权,而这种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管理权的新型权利类型在传统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创立一种新的权利类型便成为现代私法的历史任务,这便是社员权产生的背景。其次,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财产权一一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人身权一一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象一种资格或权限,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社员权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但社员权已经不是那种仅表现为某种法律上的资格而与权限人利益无关的权限,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为权限人的最大关怀,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7. 有股东的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法律分析:
只有一个股东的企业在我国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名股东出资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股东的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8. 股东权利是什么性质

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权既非债权,又非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但是近年来许多学者又提出了股权所有权说,股权社员权说,股权债权说等多种学说,这些学说主张不同,差距较大。所以,股权的性质问题,已成为公司法理论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股东出资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权纠纷诉讼适用3年一般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既有物权性质,亦有债权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纠纷时效期可以顺延吗
股权纠纷诉讼适用3年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诉讼时效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既有物权性质,亦有债权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债权。股权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它还对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产生影响;公司经营活动频繁、经济流转迅速,要求涉及公司的各当事人之间关系明确、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公司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不应过长,至少不应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关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观点,更不应适用于股权受到侵害时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转股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2、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公司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有关公司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据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持股或控股,并且可以通过选择管理者,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亦可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上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策划公司的经营战略,凡此种种均是其所拥有的股权的当然含义。然而,根据国家关于“债转股”工作的《意见》却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代表人(董事、监事)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无疑是对股东权的扭曲,也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异化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