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相对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2024-05-18 03:16

1. 债权相对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债的相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因无债的概念,债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债权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的区分,构成了近现代民法物权一债权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逻辑基础。
它意味着,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的合同相对性规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任何合同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4、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为负责。
5、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6、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仍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债有什么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债的相对性体现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债权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的区分,构成了近现代民法物权一债权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逻辑基础。

债权相对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2. 债的相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债之关系)的相对性。
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债权的相对性

法律分析:1、主体相对性
即债权的请求人和请求对象都只能是合同主体当事人(合同未必是书面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具体包括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连带责任人(担保人)。
主体相对性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以及连带责任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像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请求偿款(例如民间的父债子偿一说就是不成立的)
另外,债务人也只需要向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偿还债务,不需要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债务。
因此除非是债权人的继承人、委托人,否则即便是与债权人关系亲密的第三人也是没有权利向债务人提出申请的。
2、内容相对性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说白了其实指的就是除非法律和合同另外有规定的,否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之内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产生债的合同都表现为对内的约束力,即约束力仅作用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也不能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同意的除外,如担保人)。
(2)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由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一般是不能惠及第三人的。这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除非合同有另外规定,否则债权仅为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享有。
(3)在产生债的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外一方的义务。这是由合同的对内约束力决定的。这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一种表现。例如债权人的请求权与债务人的偿债义务的相对性。
3、责任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其一般表现为责任与债务的不可分离。换句话说就是责任因为债务而存在,它仅当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时候存在。而且因为债务人违约的(不论什么缘由),违约责任都将由债务人承担,且仅向债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债权的相对性

4. 债的相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因无债的概念,债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债权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的区分,构成了近现代民法物权一债权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逻辑基础。
它意味着,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说来应当包括以下具体的合同相对性规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任何合同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4、合同中的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为负责。
5、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6、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仍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债有什么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5. 债权相对性

法律分析:债的相对性,债为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由此该法律关系仅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性。当事人不得以债的法律关系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相对性

6. 债的相对性有哪些?

法律分析:
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7. 债的相对性的三方面内容

债的相对性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关系当事人才能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因而只有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提出给付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或者说债的效力的相对性。债为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仅对债权人、债务人发生效力。由此债权无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效力。3.责任的相对性即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债的关系与第三人债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奠定了近代民法将财产法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部分的理论基石,被奉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的相对性原则不断被突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例外:1.债权的物权化整个债的关系或个别债权被法律赋予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果,此为债权的物权化。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不动产买卖的预告登记。2.债权在个别关系中具有及于第三人的效果整个债的关系或个别债权在个别关系中具有及于第三人的效果主要表现在:(1)利益第三人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基于合同的约定享有自己独立的请求权,该第三人成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有权对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追究违约责任。(2)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权人依据债的保全效力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时,就涉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此时,处于第三人地位的债务人或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须受债的保全效力的拘束。(3)保证债务由于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因此,主债务的效力亦影响保证债务及保证人,如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随之消灭;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等。(4)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因非法分包、转包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5)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与承租人同居的家属,既受租赁之债的保护,也受租赁之债的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的相对性的三方面内容

8. 债的相对性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