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法人承担哪些责任

2024-05-01 14:21

1. 担保公司的法人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分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与法人无关,法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公司的法人承担哪些责任

2. 谁知道担保公司法人有那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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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出借方可以向借款方或担保公司主张部分或全部债权。担保公司是给债权人主张债权增加了一个可选择的途径。由担保公司代偿后,原始出借方的债权就转移到担保公司名下,由担保公司向对之提供担保的借款法人追偿欠款。公司法人、法人代表的责任就是清偿欠款。

3. 企业法人能担保公司担保人的责任吗

公司可以做担保人,但是需要经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需要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一、反担保的类型有哪些
反担保有下列三种类型: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借款人死亡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死亡了,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先就借款人的遗产进行清偿,遗产不能清偿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三、贷款担保人死亡后的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死亡后,担保人留有遗产的,则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能担保公司担保人的责任吗

4. 企业担保法人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1. 由于以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正常情况下不会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 
2. 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有可能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3. 而房子做抵押,用公司的资产作担保的,如无其他情况,对您个人应该不会有直接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 担保公司法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法律分析:合伙人公司的商标归公司法人所拥有。公司商标归法人,如果商标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 商标权属于公司,股东对商标不享有所有权。商标权包括:1、专有使用权2、禁止权3、许可权4、转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担保公司法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6.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担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货款51.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9月,原、被告两家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某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两辆客车,总价款为91.6万元,首付10万元。2008年1月8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向原告书面承诺被告拖欠的车款于一周内付清,并由其本人予以保证。嗣后,被告公司支付了30万元车款,尚欠5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书面承诺本公司一周内还款,并由本人承担保证义务,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戴某以自然人身份对自己公司的债务作出的保证承诺,故应成立保证合同,因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孙国荣程巧云)
一、驾校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案例
一辆重型货车逆行撞上驾校的教练车,致二学员受伤。经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教练负次要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处货车车主赔偿二学员损失的70%,教练车主赔偿二学员损失的30%。
2009年11月11日11时许,孟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跃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9公里处时,驶入对行车道,此时一驾校的教练涂某正指派学员莉莉驾驶桑塔纳汽车沿跃进路由北向南驶来,两车躲闪不及相撞,致使桑塔纳车上的学员薛千鸣、芳芳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薛千鸣、芳芳和莉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薛千鸣和芳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薛千鸣被诊断为创伤性中型­脑损伤、身体多处出血、血肿、肋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10万元。芳芳则是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花费各项费用1100元。近日,薛千鸣和芳芳将二事故车辆车主、涂某和驾校告上法庭,索赔15.7万元。
法院查明,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人为陆某,孟某为其雇佣司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三者险。桑塔纳牌汽车为顾某所购买,涂某为其雇佣教练。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天津市方通驾校。另外,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2.7万元。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予以采纳。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几被告负责赔偿。被告陆某作为事故货车的所有权人,应按照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被告顾某作为事故桑塔纳车的购买者及经营者,应按照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被告天津市方通驾校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且参与该车的经营,应与被告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涂某为被告顾某雇佣教练,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千鸣和芳芳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被告陆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万元的70%即6.58万元。被告顾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万元的30%即2.82万元。
二、医保已报销部分是否可以再要求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肖某在被告乐安县某医院实施上环手术,因被告医师操作不慎造成原告子宫穿孔。肖某转入乐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7077.4元,其中5266.6元已获新农合报销。双方因协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未果,肖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549.34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仍然主张7077.4元。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肖某已获医保报销的5266.6元,被告应否赔偿。
【分歧】
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医疗费中的5266.6元已获新农合报销,这一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其实际损失已没有这么多,被告应赔付给肖某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肖某已报销的5266.6元。如不扣除,则肖某因这一事故就多得到了5266.6元,超出了其损失范围。医疗保险的宗旨不是为被保险人获利,而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是肖某现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扣除肖某因参加了医疗保险已得到赔付的部分。肖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其与被告之间是侵权纠纷,两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肖某在新农合能否得到赔付与其在被告处能否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新农合不能因为被告已赔偿了肖某的全部医疗费而拒绝赔付肖某医疗费,同样,被告也不能因为肖某的部分医疗费已由新农合赔付而不再赔偿。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肖某主张保险报销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主张侵权赔偿的依据是侵权法律关系,不能因其中一个债务的清偿而消灭另一个。而且关于医疗保险能否排除重复赔付,较早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就做出过相应的批复,在《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精神,医疗费用可以重复给付。
3、医疗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就侵权人责任的减免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综上,肖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5266.6元不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仍可就全部医疗支出向被告主张赔偿。

7. 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为其他公司进行债务担保的,公司以法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2、但是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对公司予以赔偿。3、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如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担保的风险: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成为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问题影响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关涉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金融秩序稳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经公司相关机关决议,进行授权。在关联担保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它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律师补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要从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出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者是规定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或者是公司章程在具体的担保限额等方面有相关规定的,都要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才能进行担保行为。相对人善意,指的是债权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反之,如果其对该事实知情的,则构成恶意。债权人需做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呢,只需对适格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律师结语:建议当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行为时,为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应该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决策的机构、程序以及担保数额的限制。同时也应当在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权力范围进行限制,如果限制得当,当发生法定代表人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担保的情况时,则可以主张该担保对公司无效。

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8. 担保公司法人需要承担

法律分析:公司为债务担保的,属于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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