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禁渔期新规定2022

2024-05-17 16:25

1. 四川禁渔期新规定2022

四川2022禁渔期新规定如下:(一)在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游钓、扎巢取卵、挖沙取石作业等影响水生生物繁殖的活动;(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收购、加工在天然水域捕捞的渔获物;(三)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四)禁止制造、销售、宣传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川禁渔期新规定2022

2. 2021年四川达州钓鱼新规

法律分析:1、长江流域达州境内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百里峡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2、达州市境内渠江、巴河、州河、铜钵河、明月江、前河、中河、后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范围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法律依据:《关于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一、禁渔范围
(一)长江流域达州境内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百里峡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达州市境内渠江、巴河、州河、铜钵河、明月江、前河、中河、后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范围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3. 2021年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不可以。为了保证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能够得以恢复和发展,资源破坏得较严重的地方,在禁渔期内,禁止任何人到规定水域捕鱼。禁渔期垂钓违法。

2021年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4. 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法律分析:1.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2.但是不能违反禁渔期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 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嘛

法律分析:按四川省农业厅通知,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游钓,即:1.禁渔区常年不准钓鱼,泸州目前禁渔区属于保护区的河段有长江干流全段,沱江胡市至河口段(按泸州新规上延到牛滩坝电站),赤水河全段,濑溪河泸县境内段,龙溪河全段。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成都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并禁止发布与非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等相关的广告。在禁捕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在成都市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任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如需要对特定的鱼资源捕捞,需依法依规实行。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成都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并禁止发布与非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等相关的广告。在禁捕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在成都市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任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如需要对特定的鱼资源捕捞,需依法依规实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嘛

6. 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法律分析:按四川省农业厅通知,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游钓,即:1.禁渔区常年不准钓鱼,泸州目前禁渔区属于保护区的河段有长江干流全段,沱江胡市至河口段(按泸州新规上延到牛滩坝电站),赤水河全段,濑溪河泸县境内段,龙溪河全段。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成都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并禁止发布与非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等相关的广告。在禁捕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在成都市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任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如需要对特定的鱼资源捕捞,需依法依规实行。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成都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并禁止发布与非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等相关的广告。在禁捕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在成都市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任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如需要对特定的鱼资源捕捞,需依法依规实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7. 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1.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2.但是不能违反禁渔期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渔期非法捕捞一般罚款多少  禁渔期非法捕捞一般罚款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每年的禁渔期是几月份2022  禁鱼期在各个地方是有不同,还有不同种类的鱼禁渔期也不同,例如:
  1、海南岛临高县的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
  2、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禁渔期;
  3、2019年5月16日开始,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也将全面禁渔;
  4、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

四川禁渔期可以钓鱼吗

8. 四川省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为保护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交登记备案信息。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市(州)、县(市、区)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