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的环境保护

2024-04-30 22:18

1. 公海的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是海洋法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涉及沿海国的管辖权问题。海底资源的开发,陆上工业的发展,核能的利用,石油运输和使用中发生的漏油现象等情况,都会造成对海洋的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严重威胁以及对海洋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制止和防止这种事态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为履行这一义务,各国应自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与别国联合,并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见国际环境法)。

公海的环境保护

2. 公海的环境保护有哪些?

2000年北半球第一个公海自然保护区最近在地中海建立。这一自然保护区将为鲸和海豚等海洋濒危物种提供良好的保护。
意大利、摩纳哥和法国达成协议,决定在三国共有海域和公海建立保护区。这一保护区位于地中海西北,面积为8.4万平方千米,相当于瑞士国土面积的2倍。
根据协议,这三个国家将协调对该海域的监管,并加强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控制。
在这一海域的海洋生物都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将对污染和噪声采取更严格的防范措施,对捕鱼业的规定也会更严厉,特别是要禁止使用拖网。
意大利环境部长·爱多·伦奇说:“我们不会在保护区海域内设立特别的围栏或界标。我们只想让人们在利用这一海域时有这样一种意识,那就是,这里有一些价值非凡的东西,我们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这一海洋保护区所在海域是众多小型和大型鲸类以及海豚的主要捕食区,它们的密度比地中海其他海域要高2~4倍。
2004年6月,环保组织敦促联合国禁止在国际海域的水底拖网捕鱼,认为这种行为是公海上最具破坏性的捕鱼方式。
渔船在进行水底拖网捕鱼时,会沿着极深海洋底部靠近海底山(水下的山峰)的地方拖曳巨大的渔网,将沿途的珊瑚、海绵和其他深海生物栖息地毁坏殆尽。
深海保护联盟(DeepSeaConservationCoalition)表示,由于大多数海底山都在国家法律的管辖围之外,因此这种捕鱼方式在全球广阔的公海上完全不受规约。
提出此项要求的环保组织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International)、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TheWorldConservationUnion)、保护国际(ConservationInternational)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International)。
渔业专家詹尼(MatthewGianni)表示,最近可取得的数据显示,丹麦、爱沙尼亚、冰岛、日本、拉脱维亚、纽西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和西班牙等11国光在2001年就占据了全部公海水底拖网捕鱼量的95%。
2004年9月世界野生动物基金组织(WWF)与华轮威尔森航运公司(WalleniusWilhelmsenLines)签订3年协议,共同促进公海保护。
该协议也将加强WWF全球海洋计划在公海保护方面以及在挪威濒危海洋工程方面的工作。据WWF称,华轮威尔森航运公司将帮助组织改善公海管理,建立和发展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案,例如公海海洋保护区域(HighSeasMarineProtectedAreas—HSMPAs)。
WWF公海保护策略包括降低违法、违规、未报(IUU)捕捞对海洋造成的不利影响,发展管理全球金枪鱼捕捞渔船的最佳方法,降低海洋物种如海龟、海豚和鲨鱼的副渔捕捞水平。
WWF全球海洋工程主任SimonCripps说,这次WWF-WalleniusWilhelmsen协议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有效保护深海资源免受拖网捕捞威胁。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区域”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都可以为和平的目的加以利用。“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体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1.区域应不加歧视地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2.各国在区域的活动应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规则。
3.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
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区域内的活动还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5.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区域内的活动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6.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部分)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区域内的资源的开发活动。海底局包括由全体缔约国组成的大会、36个国家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开发生产活动的企业部和秘书处四个主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