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4-04-29 01:25

1.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摘要】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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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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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4.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5. 工会经费缴给税务局的部分是税吗

杭州的工会经费办法,供参考
 
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
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本市外)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拨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法征缴筹备金。
  二、拨缴方式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拨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分别划拨到市总工会和区总工会,市、区总工会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会。
  (二)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代征和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由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三)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申报缴纳
  (一)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月(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缴费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工会经费缴给税务局的部分是税吗

6. 工会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法律分析:根据新税法规定,工会经费期末有余额,需要调整纳税,预提相关费用未实际发生的均应在期末调整,据实列支。 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应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列支。所以你提取的如果年底没有列支完,要返回本年利润;如果在此方面的支出超过提取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就是将超出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工会经费的账务和税务怎么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工会经费在取得合理凭证后可以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合理凭证是指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收据名称各地叫法不一),如果是税局代收的,也可凭税局开局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或相关行政收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交工会经费的时候:
  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公司会计做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分级缴纳的还要细分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下同)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
    贷:银行存款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公司会计做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
  企业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工会组织要单独建账、经费也要单独核算。工会会计在收到工会经费后:
  借:银行存款
    贷:拨交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的账务和税务怎么处理?

8. 不由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是哪些?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