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这充分说明了 A.正常宗教活动有积极意义 B.国家不

2024-05-06 11:59

1. 近年来,我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这充分说明了 A.正常宗教活动有积极意义 B.国家不

     D         本小题考查宗教政策的知识。我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说明宗教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故选D;正常宗教活动主要起消极作用,A说法错误、排除;国家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B说法错误、排除;宗教独立自办原则主要对外不受干涉而言,故排除C;材料不是在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故排除D。    

近年来,我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这充分说明了    A.正常宗教活动有积极意义    B.国家不

2.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提出,宗教团体、

     B             题肢  具体分析  结论    ①  国家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体现了国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符合题意  入选    ②  我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履行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不具体组织某项活动,观点错误  排除    ③  材料没有涉及宗教公益慈善事业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关系,不符合题意  排除    ④  宗教界依法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更好地保障了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符合题意  入选        

3. 在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属于什么社会组织

在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是一类不以市场化的营利目的作为自己宗旨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团体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公益性的团体组织,如基金会、社会志愿者协会、慈善机构等。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在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属于什么社会组织

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有什么规定


5. 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吗

法律分析:是。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吗

6. 宗教活动要在什么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根据各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根据各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拓展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7.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什么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宗教团体的申请文件;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宗教团体公章);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情况说明;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基本情况(简历)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还要提供教职人员证复印件,是信教公民的提供信教的相关证明);6、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7、拟设立地村居及乡镇(街道)政府部门意见;8、县级政府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手续;9、县级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10、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如:拟建场所平面图、鸟瞰图及历史遗留房屋、石刻的照片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2、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什么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

8.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不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

不接受国内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不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摘要】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提问】
不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

不接受国内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不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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