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

2024-05-02 19:34

1. 高等学校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为实现其办学目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
        1.招生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和具体的招生人数;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学生的收费标准等等。
        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本校的学科、专业,使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更加体现效能的原则,符合时代的需要。
        3.教学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地根据本学校的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办出各自的特色。
        4.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这可以使我国的高等学校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吸引国外资金和优秀文化成果,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6.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教学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调整学校内部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根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对他们进行评定和聘任,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原则,调整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津贴和工资。
        7.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

2. 高等学校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为实现其办学目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
        1.招生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和具体的招生人数;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学生的收费标准等等。
        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本校的学科、专业,使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更加体现效能的原则,符合时代的需要。
        3.教学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地根据本学校的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办出各自的特色。
        4.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这可以使我国的高等学校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吸引国外资金和优秀文化成果,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6.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教学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调整学校内部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根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对他们进行评定和聘任,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原则,调整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津贴和工资。
        7.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高等学校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

1.招生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和具体的招生人数;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学生的收费标准等等。
        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本校的学科、专业,使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更加体现效能的原则,符合时代的需要。
        3.教学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地根据本学校的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办出各自的特色。
        4.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这可以使我国的高等学校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吸引国外资金和优秀文化成果,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6.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教学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调整学校内部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根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对他们进行评定和聘任,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原则,调整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津贴和工资。
        7.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

4. 高校究竟可以获得哪些办学自主权?

4月27日,教育部公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20所高校被确定为首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

通知指出,一是每年都可自主增列和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二是高校按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可直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不再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复审。三是高校有较大的学科设置权,既可自主设置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还可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按一级学科管理。

此前,高校开设新的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基本过程是高校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1986年以前由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开始,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硕士点审批权下放,扩大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据悉,经过此次改革,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程序将更加简化,响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速度更快,开辟了设置交叉学科的新渠道,对学校内涵发展的驱动也更强。来源:光明日报

5.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途径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途径有:

1、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放权到位。
围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放权到位。
具体来说,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培养需要的学生;支持高校特色办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扩大高校人事管理权限,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扩大高校管理使用财产经费权限,发挥经费最大效益;扩大高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

2、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
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政府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确保放而不乱。
高校要相应地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快高校章程建设,加强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不断健全自主权有效行使的自律机制。要强化社会对高校的监督,通过深化校务公开、完善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等手段,确保高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国家政策是保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新阶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必须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努力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更好地发挥高校办学主体地位,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途径

6.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路径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路径如下:
1、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放权到位。
围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放权到位。
具体来说,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培养需要的学生;支持高校特色办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扩大高校人事管理权限,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扩大高校管理使用财产经费权限,发挥经费最大效益;扩大高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

2、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
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加大放权力度的同时,政府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确保放而不乱。
高校要相应地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快高校章程建设,加强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不断健全自主权有效行使的自律机制。要强化社会对高校的监督,通过深化校务公开、完善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等手段,确保高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国家政策是保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新阶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必须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努力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更好地发挥高校办学主体地位,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7. 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哪些自主权

一、高等学校依法享有的自主权有:1、招生自主权。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4、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5、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6、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二、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定义:是指学校为实现其办学目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包括:财产的自主权、制订规划权、专业设置权、招生自主权、教学管理权、自主设置内部机构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哪些自主权

8. 如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东南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逯长春:  自由会让大学开放出灿烂的智慧之花
  我国许多大学都有很长的办学历史,然而在国际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却不高。也就是讲,办学的历史和学校的学术地位并不完全成正比。所以,关键是办学和管理的机制。学术是自由的学问,大学应该享有自由。政府应该相信大学,学术自由并不会使大学丧失民族性和国家性,相反,它会让大学开放出灿烂的智慧之花,在国际上更有竞争力。
  北师大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范时杰:  寻求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高校治理模式
  从改革经验和历史规律来看,大学的发展趋势是在学术科研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发挥高等学校作为独立主体,在外部监督、协理机制完善的大环境中,充分发挥高校内部主体的自由权,提高学校的整体实力,培养更具竞争力的学生。
  我们现有体制和运行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与不足,不仅仅是在制度上,而且在理念和价值上,都应打破禁锢,直面问题。面对学校改革发展的形势,为了创造我们高等教育的辉煌明天,我们必须坚持教师主导、民主治校、民主管理、学生本位的建校理念和开放性、国际性、公益性的办学宗旨,分析我们自身的特点、优势与劣势,结合当今国际形势和高等教育办学规律,进行我们自己的改革创新。
  青岛滨海学院刘志明:  增强民办高校在专业设置方面的自主权
  目前,高等学校的专业,走的都是国家审批之路。同时,专业结构大体统一、相同专业教学内容几乎完全相同,是目前高校在专业设置和教学方面的共同局面。民办学校在这一专业设置机制下,和公立大学面目相似,难以形成自己的特色,出现了两个严重不适应,即不能适应市场多元化的人力资本需求和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现在,学生信息量大,自我意识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差异性和特质性更成为市场追求的东西。
  民办高校应进一步获得自主选定专业、设定专业课程、选择专业教学内容及编写相关教材的权利。从专业及课程选择和设定上来说,应当以民办高校及其教师、学生,以及企业界专家为核心,共同选择和设计民办高校的校本课程,丰富具有民办高校特色的内容,强化民办高校的特色建设。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