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名词解释

2024-05-03 00:31

1. 抵押贷款名词解释

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拓展资料: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第四条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4.抵押物基本状况;5.其它有关资料。第五条 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第六条 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本公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抵押物作为贷款保证,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保单上应注明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九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物撤销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终止。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3.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第十一条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再偿还贷款本息。如所得款项不足,公司有权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抵押贷款名词解释

2. 一般抵押权名词解释是什么~?

一般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 名词解释: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一种权利质押

名词解释:质押

4. 名词解释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5. 抵当名词解释

抵当的解释[mortgage] 抵押 抵当权 详细解释 抵充;承当。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 :“后来违法赊散过钱物,并府界县分人户抵当亏本糯米。” 元 无名氏 《神奴儿》 第三折:“那 李二 呵,也无男,也无女,单则是一夫一妇,你可便着谁来抵当门户。” 《 水浒传 》 第十一回:“ 虽然 不 * ,这一担财帛可以抵当。” 梁启超 《论内地杂居与商务关系》 :“虽云盘费较廉省,财务易通融,岂 足以 抵当此亏累耶?” 抵御; 阻挡 。 《朱子语类》 卷一三○:“ 张孝纯 靖康 间守 太原 ,虏人围其城,凡抵当半年,守得极好。” 《四游记·祖师下凡收黑气》 :“﹝祖师﹞杀得众妖大败,不能抵当,抱头鼠窜。” 《官场现形记》 第四三回:“一来可充饥,二来可以抵当寒气。” 抵押。 宋 司马 光 《涑水记闻》 卷十五:“市易司法,听人赊贷县官贷财,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 《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八年》 :“秋七月甲午,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 吴晗 《朱元璋传》 第一章三:“有的佃户把自己应得的一份全数拿来还债,还不够付清本利,被迫抵当人口。” 词语分解 抵的解释  抵 ǐ 挡,拒,用力对撑着:抵挡。 抵制 。抵抗。抵赖。 顶撞,冲突, 矛盾 :抵触。 代替,相当,顶替:抵押。抵偿。抵充。抵还(俷 )。 到达:抵京。抵临。  部首 :扌;  当的解释  当 (⑩当) ā 充任,担任:充当。担(乶 )当。当之无愧。 掌管, 主持 :当家。当权。当政。 正在那时候或那地方:当时。当代。当初。当今。当即(立即)。当年。当街。当院。 面对着:当面。 当机立断 。首当

抵当名词解释

6. 抵押的概念是什么?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被提供为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上设定的权利。这是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因为抵押权是不以抵押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要件,所以对抵押权就不能以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需要依据登记或注册等其他的形式进行。抵押权因是在不移转占有的条件下设定物权,抵押权人无需占有标的物,却可以直接控制或支配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虽然将标的物提供了担保,却可以继续使用标的物。所以抵押权这种担保方式既可以免去担保权人因占有标的物所带来的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担保价值。在各种担保形式中,抵押权最能实现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所以被称为“担保之王”。

7. 抵押的定义是什么

抵押的定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中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没有债权债务可以抵押吗
抵押权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没有债权债务是不可抵押的。之所以有抵押权制度的存在,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该项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三、物权的保证有哪三种呢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
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
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的定义是什么

8. 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特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拓展资料:种类(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三)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四)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五)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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