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4-05-19 01:21

1. 谁能告诉我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3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3 年3 月15 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 年5 月7 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 年1 月21 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谁能告诉我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众筹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18日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 年3 月15 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0 年5 月7 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 年1 月21 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3. 民法典关于众筹的规定

您好,众筹是大众集资,一般是创业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项目的展示,以吸引大众投资的模式。刑法中关于众筹的法律条文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希望投资者在选择众筹投资或者众筹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的时候谨慎刑法中的众筹犯罪陷阱。【摘要】
民法典关于众筹的规定【提问】
您好,众筹是大众集资,一般是创业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项目的展示,以吸引大众投资的模式。刑法中关于众筹的法律条文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希望投资者在选择众筹投资或者众筹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的时候谨慎刑法中的众筹犯罪陷阱。【回答】
刑法中有关于众筹的法律条文有哪些?众筹是大众集资,一般是创业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项目的展示,以吸引大众投资的模式。刑法中关于众筹的法律条文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等。希望投资者在选择众筹投资或者众筹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的时候谨慎刑法中的众筹犯罪陷阱【回答】
亲😊,您好,刑法中有关于众筹的法律条文有以下几点。众筹是大众集资,一般是创业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项目的展示,以吸引大众投资的模式。刑法中关于众筹的法律条文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等。希望投资者在选择众筹投资或者众筹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的时候谨慎刑法中的众筹犯罪陷阱。【回答】
法律依据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回答】

民法典关于众筹的规定

4.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以下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3年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1月21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扩展资料:
国家对众筹的政策:
1、京沪“互联网+”行动意见涵盖股权众筹; 
2、暂停股权众筹企业注册引发巨震;
3.众筹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4.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范初步成型;
5.多地叫停房地产众筹;
6.《“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定性众筹;
7、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业务被政策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8.捐助型众筹模式受认可;
9.股权众筹整治大幕开启;
10.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限制准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众筹

5.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国家对众筹出台了以下法律法规: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3年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21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6. 法律允许众筹吗

众筹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众筹的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但是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片区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以下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3年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1月21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扩展资料:
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众筹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8. 众筹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众筹的法律属性
一、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二、众筹操作处于灰色地带
目前国内众筹业务特别是涉及股权债权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法律和风险问题,虽然业内积极应对,但是一些法律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1、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
究竟众筹平台什么功能,对其是否需要设置法律上的特殊条件,目前这些问题甚少被提及,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更是缺位,而这是众筹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认为众筹乃是融资行为,涉及的融资凭证乃是证券,故众筹平台即是融资行为的特定场所,可视为缩小版的“证券交易所”。从国内国外证券监管制度来看,证券业务主体都应置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注册方可开展业务。而现在国内的众筹平台并不具备开展证券业务的资格,监管部门亦未制定相关法规,这种“先天不足”不得不说是法律上的缺陷。
2、无法回避“公开发行”限制
上述关于公开发行的三个标准也是众筹业务面临的三大难题,所谓的“规避措施”未必能达到效果。比如面对不特定对象和公开劝诱问题,有人提出采用会员制,必须是网站注册会员才能看到宣传信息,对信息受众作出一定限制。所谓不特定,乃是指发行人面对投资者的不特定,在项目发布前发行人与潜在投资者之间并无特别之关系,不管是注册会员还是限定信息浏览人数,都只是受众的筛选条件,并非是特定对象的构成要件。事实上这与参加投资推广会需要邀请函类似,并不能必然说明对象为特定。
3、寻找“非公开发行”面临障碍
非公开发行亦称私募,这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是非常重要的证券发行方式。由于私募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故而受到的法律监管与约束较公募为少,所以在国内有人提出把众筹做成私募,以避免法律过多的监管。然而以目前情况来看,国内并未对私募进行全面立法。《证券法》只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对非公开发行没有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有相关私募的规定,但该法规制对象是证券投资基金并非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而且事实上,现有的众筹操作模式带有明显的公开发行特征,在此法律框架下很难找到将众筹操作成私募的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