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档案保存期限分为几种?

2024-05-17 00:05

1.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档案保存期限分为几种?

法律分析:根据该办法规定,我国的企业档案保管期限主要分为三种,分别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对企业由长远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对企业在一定时期?有利用价值的,应当根据其价值分别长期或短期保存。
法律依据:《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企业要根据国家利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鉴定工作要组织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3、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企业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档案保存期限分为几种?

2. 工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管局
【颁布日期】 1993/08/23
【实施日期】 1993/08/23
【内容分类】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文号】 工商个字(1993)225号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部门审批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营业执照; 

     企业转让协议书; 

     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三、日常监督管理材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 

     违法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其他监督管理材料。 

     四、其他材料: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及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凭证的复印件; 

     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 

     第九条 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根据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私营企业其他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并把每类首页加盖档案戳。注明案卷号及目录号,装入档案盒。并按行政区(16位)流水号(6位)编制档案号。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订到卷内。 

     第十三条 填写私营企业档案检索卡片,建立私营企业档案检索系统。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各卷档案材料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的顺序合订为一卷,原各卷档案目录不动。 

     

     

     注销登记后的私营企业档案应单独存放并建立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检索系统。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私营经济管理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档案要有专门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光(紫外线)、防尘等设施。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声像档案应根据其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并作记录。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写出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逐步实现私营企业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私营企业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档案管理人员及主管档案的处(科、股)长同意后,方可利用。 

     复制的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加盖证明章。 

     第二十二条 查阅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门场所,并注意监护。私营企业档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拆、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或公民利用私营企业档案,应支付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的卷皮、卷盒、目录页、备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05—88》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工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银行存款明细账可保管15年

工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

4. 国家规定档案保管年限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 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法律依据:《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二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三条 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5. 档案的保管期限

1987 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为16~50 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 年)以下。
2006 年12 月18 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又实行“标时法”, 分为30 年、10 年两种年限。
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扩展资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规定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百度百科-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的保管期限

6.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
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
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
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
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
的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
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7.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导语: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真实地记录着企业的生产、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借助档案资料,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过去,把握现在,规划未来。因此,企业做好档案管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人员调整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如何做好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制各种规章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完善,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归档范围、保存期限,保密文件收发、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工作程序要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档案管理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2、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档案管理的质量,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把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素质作为搞好档案工作重要环节来常抓不懈,要提高档案人员对搞好档案: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档案人员的责任心,责任感,为搞好档案工作打下坚实基础。3、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必须贯彻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即要注意所藏档案门类齐全,又要注意档案的重要程度,使那些反映本部门主要职能活动的业务档案及反映重要活动的照片、录音带不同载体的档案,也能向本部门归档,实现集中统一管理。要强化服务意识,档案的收集、整理、抢救、保存这些基础工作是必要的,但目的是用档案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把死的东西变活,这也是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我公司在1990年成立了档案室.所有的档案都进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在1991年IO月被评为省级先进档案室,但我们并没有满足于现状,而是向更高的标准迈进。针对我公司在档案利用开发管理不够完善的方而,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进一步学习《档案法》、《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司领导班子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企业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档案在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综合建档过程中和档案管理中由单纯的存放走向应用、分析的道路.使之更好地为生产服务,还有很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实质性问题。企业管理档案存在的问题:4.1企业档案工作缺乏长期性、连续性的发展规则企业档案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进行了档案的达标升级工作。但达标工作作为一项考核,一次考试在进行,整个过程加班加点,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达标以后,就出现后力不足,没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再由于部分干部对档案综合管理的参与程度不够,对档案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甚至有部分干部还认为档案室就是资料室,档案室在某些人眼中成了废纸仓库,造成了档案工作有领导、无计划;有任务、无落实;有形式、无效果。档案工作缺乏应有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的发展规则。4.2档案工作缺乏制度化的管理程序当前企业档案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档案收集不规范。在收集过程中,制度形同虚设,想交就交,不想交就不交,档案收集考核不明确;二是档案整理不规范。企业近几年发展较快,新档案人员不断进入,档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在立卷过程中有的没有按照卷内文件目录顺序进行排序组卷,卷内目录与实际整理文件不相符,卷内资料漏失现象比较普遍。此外,在立卷时间上,有时会累积起来一次立卷,既不符合事毕立卷要求,又不利于查找利用;三是档案综合管理力度不够。由于现在综合档案管理室都规办公室管理,在进行这项工作时,须向主管领导汇报,但主管领导一般都是兼任,本身的各项工作时间都较紧张,档案人员要想向领导说明一项工作较难,各项工作开展起来也较为困难,现在某些部门自设资料库,给档案的综合管理也造成困难。四是档案利用不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借阅内松外紧,借出的档案没有按期归还。4.3缺乏运用办公自动化对档案管理方法进行更新改造目前,一般档案管理都是采用一台微机一套软件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与提供利用远远适应不了档案网络化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手段的落后,给档案工作带来消极后果,主要是落后的档案管理技术跟不上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造成档案技术落后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部分领导缺乏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足够认识,财力投入少;二是一些单位虽然购买了不少先进的档案管理设备.但由于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不熟练,导致先进设备没有起到先进作用。三是,领导重视不够,虽有微机和档案网络,但档案并没有录入电脑,还按手工在进行工作。5、档案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档案室虽然是一个庞大的信息库,但它是一种原生的信息资源,各种信息零散地储存在众多的.杂乱堆积的资料中,只有根据需要,把相关信息系统地、规范地整理出来,通过加工整理才能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信息作用,实现其价值。档案管理作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企业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功绩。要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作用,才能使之更好地为企业做好服务。6、档案工作必须进行系统管理6.1抓好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五个统一”抓好组织建设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一是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主要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间的档案工作,为档案工作的综合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到公司领导的议事日程.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平时有检查指导,并接受上级省市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三是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协调发展,档案部门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制定计划,统一检查指导和统一培训交流。6.2档案工作要有计划和目标档案工作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必须增强档案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制定出有指导性的档案发展规则。为此,领导干部要意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工作提上工作日程,研究及过问档案的具体工作,要结合当今公自动化、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加大技术投入,制定出既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又有合乎实.际的工作计划。6.3加强档案基础工作,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发文件的归档工作。在档案基础管理中,要坚持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基础工作,从领导机制到管理体系,从规章制度到档案管理,在组织上、制度上要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管理办法,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档案贵在利用,重在管理,对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按规定进行归档、立卷,按时完成。6.4加强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一是要明确档案管理负责人,专职、兼职档案员的岗位职责。在各部门选拔素质较高的人员为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形成覆盖企业的档案管理机制。6.5搞好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促进档案资源的充分利用运用高新科技对档案工作进行创新、改造,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是顺应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新趋势,应大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进行创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档案管理的目的,在于服务和利用,因此要增强档案工作与生产发展的贴近度,更好地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和应尽的职能,为生产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企业档案作为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历史凭证,在各项工作中起着越来越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我们应重视这项工作,使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8.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 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 户口所在地 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 签订劳动合同 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 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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