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新医保政策文件

2024-05-05 09:53

1. 重庆最新医保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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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报销问题:根据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规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目前统筹基金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32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关于报销明细问题:如果你要了解具体的报销情况可告知单位,在领取报表的同时打印一份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费用结算表,或打电话咨询医保中心经办人员了解报销的具体情况。建议你买一本《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文件汇编》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助你了解医保政策。

重庆最新医保政策文件

2. 重庆医保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50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确定2020年10月起,收取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重庆市医保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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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2、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5、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统筹账户主要支付以下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3、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三、医保报销范围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报销80%,床位费有限额,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不能报销。2、医保卡的报销额度是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3、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账户的钱。4、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即,报销金额=自负部分×50%四、医保卡报销比例人社部今年7月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我国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五、医保卡的新用途1、可当身份证使用2、部分省市可用于健身今年下半年,山东、重庆、江苏等部分省市,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但不得用于购买食品、衣物、健身器械或套取现金等。六、使用医保卡需注意1、禁止套现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2、部分省市医保卡可全家人用今年下半年起,部分省市,如浙江全省、广州市,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

重庆市医保优惠政策

4. 重庆市居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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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医保参保指南【承办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事项】:个人参加职工医保【咨询电话】:023-12333【相关业务】:2017年重庆居民医保缴费指南参保对象:1、重庆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2、非重庆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3、非重庆户籍,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料:1、身份证;2、户口本;3、未就业证明;4、其它相关材料。参保流程: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可。2017年缴费标准:1、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46572元(3881元/月);一档全年缴费2328.6元,二档全年缴费5122.92元。2、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62091元。【备注】:1、每年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社平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2、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本人自愿的,随时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补充说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相关问题解答一、重庆户籍,属于个体户,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吗?2017年缴费标准是多少?【回答】:可以参加。2017年重庆个人职工医保一档全年缴费2328.6元,二档全年缴费5122.92元。二、重庆个人参职工医保怎么办理?到哪里办理?【回答】: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可。三、重庆市民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要买多少年?【回答】:一般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5. 重庆享受医保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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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医保参保指南【承办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事项】:个人参加职工医保【咨询电话】:023-12333【相关业务】:2017年重庆居民医保缴费指南参保对象:1、重庆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2、非重庆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3、非重庆户籍,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料:1、身份证;2、户口本;3、未就业证明;4、其它相关材料。参保流程: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可。2017年缴费标准:1、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46572元(3881元/月);一档全年缴费2328.6元,二档全年缴费5122.92元。2、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62091元。【备注】:1、每年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社平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2、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本人自愿的,随时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补充说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相关问题解答一、重庆户籍,属于个体户,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吗?2017年缴费标准是多少?【回答】:可以参加。2017年重庆个人职工医保一档全年缴费2328.6元,二档全年缴费5122.92元。二、重庆个人参职工医保怎么办理?到哪里办理?【回答】: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可。三、重庆市民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要买多少年?【回答】:一般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重庆享受医保优惠政策

6.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及补缴、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范围(即就渝府发〔2008〕26号和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中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参加医保政策衔接)、农民工医保并轨前多缴费的处理、缴费基数变更后个人账户的计算等五项内容予以明确,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将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为保障参保人医疗权益,督促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后继续按规定履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义务。对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作出规定:
(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
(二)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
(三)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二、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的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2013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1.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1.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参加医保政策衔接(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按渝府发〔2009〕29号执行。
(二)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7. 重庆市居民医保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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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城镇居民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理流程:1、本人办理。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区县社保经办柜台或社保自助一体机直接办理。2、委托他人办理。(1)委托人填写《重庆市委托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单(个人)》;(2)受托人持委托人出具的《重庆市委托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单(个人)》、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区县社保经办柜台或社保自助一体机直接办理。二、申请所需材料:1.本人办理: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2.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须持委托人出具的《重庆市委托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单(个人)》、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参考资料:

重庆市居民医保政策文件

8. 重庆医保报销政策

重庆医保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可以报销。市内跨区就医规定(一)对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二)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三)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异地就医规定的限制。(四)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异地就医规定的限制。 (五)其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个人不用垫付。未按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未办理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就诊,或直接在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法律依据:《实施若干规定》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