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损失委托的介绍

2024-05-03 12:19

1. 停止损失委托的介绍

停止损失委托又称停止委托(stop order),在金融投资市场中,为减少可能损失或保护其未实现利益,看涨时以比目前市场较高的价格买进,或看跌时以比目前市场较低的价格卖出的委托,以期损失达到最小或保护其利益。 停止损失委托是一种比较保守的委托策略,它比较适合于那些为避免风险而不计较利润多寡的投资者。

停止损失委托的介绍

2. 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的作用

停止损失委托指投资者要求证券商在证券价格上升到其指定限度以上或下跌到其指定价格以下为其按市价买卖一定数量有价证券的委托。停止损失委托可以分为停止损失买入委托与停止损失卖出委托,前者是投资者要求证券商以高于现行市价的价格买进某种一定数量证券的委托,而后者则是要求证券商以低于现行市价的价格卖出某种一定数量证券的委托。停止损失委托指令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保障客户的既得利益。投资者为了保住已经取得的帐面收益可以用停止损失卖出指令锁定价格,避免失去帐面收益。(2)限制客户遭受更大损失。当投资者预计行情将要变化,但又担心判断失误时可以委托证券商以某一价格买入证券,同时发出比买入价格略低的停止卖出委托,或者以某一价格卖出证券同时发出比卖出价格略高的停止损失买入委托从而限制损失。停止损失委托一般是投资者判断证券行情将有巨大变动时才采用,尤其适用于稳健型的投资者,而且大多与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配合使用,以达到保值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3. 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策略

停止损失策略,又称阻止性指令策略或停止委托策略。它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某种股票涨跌至其预定的上下限价格水平时,将其买卖自动转为市价委托的策略。停止损失买进委托是指投资者经纪人,在股份上涨至某一水平或以上时,就买进股票。这种委托规定的买价必然高于当时的市价。例如,某投资者预测股价将会大幅下跌,他以每股30元的价格卖出了某种股票100股,并期望在今后能以较低的价格予以补回。如果该股票在不久后下跌到每股20元,则每股可盈利10元。这时如果投资者既期望股价继续下跌,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又担心股价会反转向上,无法在较低的价位上予以补进则可向经纪人下达停止损失委托,要求经纪人在该种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就立即予以买进。如果这一指定价格为22元,那么,即令价格出现上涨,在一般情况下,他仍可获得每股8元的差价收益,如果股价不是上涨,而是继续下跌,他就可在更低的价位上予以补进,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与停止损失买进委托相对的是损失卖出委托。停止损失卖出委托指的是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某种股票的价格下跌到某一水平或以下时,就为其卖掉股票。这种委托规定的卖出必然低于当前的市价。例如,某投资者以每股40元的价格买进某种股票1,000股,不久股价涨至50元,投资者为保障其大部分获得利益,委托往来经纪人在股价跌至48元时予以卖出。如果股价跌至每股48元以下,投资者仍可获每股获利8元,若股价不是下跌,而是继续上升,则投资者获利也将继续上升,并不受停止损失卖出委托的影响。

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策略

4. 停止损失委托的停止损失委托策略的优缺点

 1)如果投资者的指令价格与市场的已成交价格过于接近,则市场稍有变化,停止损失委托即可生效;但生效后,若市价又恢复到原来状态时,则加大了投资者重新进入市场的成本。2)停止损失委托的指令价格可能与市场的最后成交价格有相当距离。例如,当市价暴跌时,经纪人很可能无能力为其客户按指定价格成交,这样,实际的成交价格就会大大低于其指定价格。

5. 委托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委托的终止情形有: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该委托合同终止如果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委托合同的报酬规定有什么
委托合同的报酬规定有: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委托事务处理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但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给予相应的报酬。
二、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民法典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