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号码

2024-05-05 10:58

1.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号码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号码是13704880477。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职责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服务的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销售、政府回购服务等事务性工作;3、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退出和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服务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实施等服务工作;5、负责本市城镇住房改革工作及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资金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服务工作;6、负责全市公有产房的接收、管理、分配等服务工作;7、负责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服务工作;8、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号码

2. 哈尔滨住房建设局电话

哈尔滨住建局部门电话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15)
(二)法制处。(联系电话:87383146)
(三)住房保障管理与改革处。(联系电话:87383376)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253)
(五)房产市场管理处(房屋中介市场监管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345)
(六)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97)
(七)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78)
(八)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87383343)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电话:87383179)
(十)供水排水处。(联系电话:87383142)
(十一)供热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58)
(十二)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385)
(十三)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63)
(十四)城市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55)
(十五)重点项目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341)
(十六)棚户区改造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190)
(十七)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49)
(十八)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383181)
(十九)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87383305)
(二十)城乡建设规划处。(联系电话:87383335)
(二十一)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87383328)
(二十二)信访处。(联系电话:87383391)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87383135)
(二十四)机关党委。(联系电话:87383128) 【摘要】
哈尔滨住房建设局电话【提问】
哈尔滨住建局部门电话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15)
(二)法制处。(联系电话:87383146)
(三)住房保障管理与改革处。(联系电话:87383376)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253)
(五)房产市场管理处(房屋中介市场监管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345)
(六)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97)
(七)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78)
(八)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87383343)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电话:87383179)
(十)供水排水处。(联系电话:87383142)
(十一)供热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58)
(十二)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385)
(十三)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63)
(十四)城市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55)
(十五)重点项目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341)
(十六)棚户区改造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190)
(十七)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49)
(十八)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383181)
(十九)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87383305)
(二十)城乡建设规划处。(联系电话:87383335)
(二十一)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87383328)
(二十二)信访处。(联系电话:87383391)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87383135)
(二十四)机关党委。(联系电话:87383128) 【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呢😊【回答】

3. 哈尔滨市住建局地址和电话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道里区友谊西路5888号住建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哈尔滨住建局部门电话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15)

(二)法制处。(联系电话:87383146)

(三)住房保障管理与改革处。(联系电话:87383376)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253)

(五)房产市场管理处(房屋中介市场监管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345)

(六)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97)

(七)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78)

(八)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87383343)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电话:87383179)

(十)供水排水处。(联系电话:87383142)

(十一)供热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58)

(十二)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385)

(十三)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63)

(十四)城市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55)

(十五)重点项目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341)

(十六)棚户区改造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190)

(十七)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49)

(十八)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383181)

(十九)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87383305)

(二十)城乡建设规划处。(联系电话:87383335)

(二十一)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87383328)

(二十二)信访处。(联系电话:87383391)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87383135)

(二十四)机关党委。(联系电话:87383128)【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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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道里区友谊西路5888号住建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哈尔滨住建局部门电话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15)

(二)法制处。(联系电话:87383146)

(三)住房保障管理与改革处。(联系电话:87383376)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253)

(五)房产市场管理处(房屋中介市场监管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345)

(六)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7383197)

(七)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78)

(八)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87383343)

(九)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电话:87383179)

(十)供水排水处。(联系电话:87383142)

(十一)供热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58)

(十二)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385)

(十三)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处。联系电话:87383163)

(十四)城市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55)

(十五)重点项目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341)

(十六)棚户区改造协调处。(联系电话:87383190)

(十七)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87383149)

(十八)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383181)

(十九)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87383305)

(二十)城乡建设规划处。(联系电话:87383335)

(二十一)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87383328)

(二十二)信访处。(联系电话:87383391)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87383135)

(二十四)机关党委。(联系电话:87383128)【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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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建局地址和电话

4. 哈密市房管局电话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的问题我已经收到,我需要1分钟的一个准备时间,去给您打字,还请您耐心等待~~~【摘要】
哈密市房管局电话【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的问题我已经收到,我需要1分钟的一个准备时间,去给您打字,还请您耐心等待~~~【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经过查询,哈密市房管局电话:0902-2232204 ,您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打此电话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心][大红花][心]【回答】
还有其它电话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的问题我已经收到,我需要1分钟的一个准备时间,去给您打字,还请您耐心等待~~~【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您不妨也可以拨打市长热线,您咨询的问题一般也可以得到解决,而且时效性会更强,市长热线为:12345。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心]【回答】
拨打市长热线,直接说出您的疑问和诉求就可以啦,那边会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回答】

5.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工作;负责信息综合、调查研究、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史志、联络接待、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保密、档案、电子政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局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指导工作;负责局指导十二市(县)的综合协调工作。(二)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起草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房屋产权注销登记;负责查处房屋权属登记中的违法行为;负责调解处理全市房屋权属矛盾和纠纷;负责落实房产政策;负责在建房屋的预登记;负责全市房屋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和人员的登记备案、资质核准工作;参与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结果确认。(三)商品房管理处负责起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地方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商品房市场(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规范、查处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受理、登记、审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的登记、审核和备案;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登记、备案,指导其对房屋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监督测量结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审批。(四)物业管理处(房产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公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地方物业管理、公房管理法规和规章;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全市物业项目招投标、交接验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组织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建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负责全市公有房产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涉及改修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的房屋安全使用申报登记、审批工作;协助产权市场处落实房产政策。(五)住宅项目管理处负责编制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控制全市住宅建设项目规模。负责全市住宅及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的经济测算;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项目公开招标;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及危棚房改造项目踏察选址、立项申报、项目审批、价格审核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审批;参与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及招标挂牌和拍卖工作;参与土地利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六)开发前期管理处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及住宅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危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摸底、复核和测算工作;参与全市住宅建设选址、立项,提供前期测算数据或资料;对拟建设地段提出初步规划意见;负责建立全市住宅建设与发展房屋现状储备库;负责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参与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参与局属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资质考核工作。(七)住宅工程管理处负责督办指导全市住宅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制定落实开竣工计划;组织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核项目手册工作;组织协调成片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负责住宅小区庭院配套建设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督办提高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消除质量通病工作;负责推广住宅建设“四新”成果;负责落实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参与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房改工作处(市房改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项房改政策的解释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指导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核定和管理,协调、制定市财政拨款单位购房补贴指标资金分配计划,对购房补贴款来源(指标资金、售房款)进行审批,对单位分配职工个人购房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全市各单位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核准工作,对产权单位使用售房款进行核准和检查;负责对购房预定金使用进行审批和清退工作,对回收住房债券的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房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全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对违反房改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九)安全管理处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本市城区内的危险房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市城区内各类产权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屋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审批,对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十)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局综合计划工作;负责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划的编制及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行业归口综合统计及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局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审及上报;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及出售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由我局组织实施的市重点工程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十一)人事劳资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和奖惩、录用、调配、保险、福利、人事劳资统计工作和离退休审核工作;负责局公务员录用、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全市行业和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十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立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起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论证、汇总报批工作;负责法规的宣传、解释、咨询工作及清理、汇编、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实施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的审查登记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局直属单位进行诉讼活动;负责房产住宅经济理论研究和改革发展战略的政策调研工作;参与局直属各单位的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普法教育。(十三)议案信访处负责承办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承办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处理局长热线电话、政务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负责处理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12319”服务热线、市政府门户网站“百姓谈”栏目、市新闻网“议论风生哈尔滨”论坛反映的问题;负责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立案案件;负责督办市政府交办的信访立案案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单位、群众上访问题;负责指导直属单位信访工作。(十四)党委组织部负责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奖惩、任免和后备干部 的推荐、培养、考核、选拔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宏观管理;负责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宣传和统战工作;负责局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负责局承担的双拥工作。(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休干部管理工作。(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机关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目标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活动的开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办事服务大厅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十八)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议、法律、法规、党章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对检查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负责检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履行经济责任、财经法纪及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十九)工会领导局基层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规定参与有关事务管理;组织民主管理和教育职工依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受局委托评选先进和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干部协管工作。(二十)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值班值宿工作管理;负责机关对外接待服务;负责机关职工生活福利服务;负责机关帮乡工作。(二十一)信息处负责编制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负责全市(县、市)房地产行业归口综合统计及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工作;负责全局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6. 哈尔滨市房管局24小时咨询电话

空置半年以上的住房,部分城市业主可申请减免物业费

虽然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大多数城市都是按照以下新规操作的: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以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摘要】
哈尔滨市房管局24小时咨询电话【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下面是哈尔滨房管局电话。0451-84637970但是他只能只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回答】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建设局)的电话是0451-84637970【回答】
请教哈市关于空置房半年以上物业管理费收取减免的政策?【提问】
空置半年以上的住房,部分城市业主可申请减免物业费

虽然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大多数城市都是按照以下新规操作的: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以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回答】
住房空置超过6个月,就可以向物业公司进行报备,并申请物业费减免,当然不同城市减免的标准和当地的规定有关。有些城市为了响应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已经取消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增大炒房囤房者的持房成本。【回答】
哈尔滨市是什么情况呀?【提问】
亲,您可以等电话咨询0451-84637970【回答】
亲,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以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回答】
亲,这个就是哈尔滨的政策呐【回答】

7. 哈尔滨市住建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12319.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摘要】
哈尔滨市住建局投诉电话是多少【提问】
您好,这里是百度咨询律师。【回答】
12319.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回答】
望我的回复能给到您帮助对您有用哦,祝您这边后续处理顺利。【回答】

哈尔滨市住建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8. 哈尔滨市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类人群可住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注: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