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2024-05-07 09:40

1. 现金支票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80908

  【实施日期】 198810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
  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
  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
  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
  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
  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
  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
  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
  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
  ,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
  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
  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
  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
  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
  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
  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
  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
  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
  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
  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
  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
  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
  ,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
  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
  、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
  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
  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
  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
  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
  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
  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
  费中解决。

  【章名】 第三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
  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
  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
  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
  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
  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
  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现金支票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2. 现金支票使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分析: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 现金支票使用范围的规定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一、异地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以公积金提取要求为依据,到相关部门办理提取手续后,把公积金账户里的金额转入到个人账户。职工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提取申请书、现金支票;缴存人按照单位提供材料,填写提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并将加盖印鉴。接着,携带材料到管理业务大厅或购买房屋的柜台申请异地提取公积金;然后,到银行服务网点提交申请;审核申请资料合格后,工作人员会办理手续并打印开具回执,然后将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员工办完这些手续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二、允许个人使用的票据有什么
允许个人使用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三、成立公司是否必须开立公户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办理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全称对公结算账户,又称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公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各有各的用途。
单位发工资、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都是通过各种对公结算账户进行的。
但是对公结算账户的存取款比较麻烦,存款必须要填现金缴款单,取款要填现金支票或者转账支票并加盖与银行留存的印鉴相符的公/私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现金支票使用范围的规定

4. 现金支票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1)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入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1、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支用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2、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是一种最基本的支付结算业务品种。
3、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现金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5. 现金支票管理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现金支票作为当代社会常见的支票之一,是双方进行资金交易一种常见的手段。因此,对于现金支票的管理也有着明文的规定。一般而言,现金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以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现金支票管理国家规定

6.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额现金支票怎么取钱?

现金支票直接到指定银行柜台领取就行了,但要谨防丢失,一般的现金支票任何人拿到都可以去到钱的。
在收款人写你们公司的名字,填写好金额,日期。正反面都盖上你们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章、人名章)就可以了。
取备用金最高限额1万(在支票用途上写备用金)。
取差旅费要写清几人、去哪、身份证号(在支票用途上写差旅费)
取工资要出具工资表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在支票用途上写工资)。
如要取5万以上,需电话提前一天预约,并写大额提现申请加盖公章。(每个行的限额不同)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支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一、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申报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7.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额现金支票怎么取钱

取备用金最高限额1万(在支票用途上写备用金,取差旅费要写清几人、去哪、身份证号),取工资要出具工资表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在支票用途上写工资,如要取5万以上,需电话提前一天预约,并写大额提现申请加盖公章(每个行的限额不同)。
一、太原用公积金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1、填写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这是一式三联的,是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的。
2、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其的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的明细表,并且需加盖银行公章。
4、房管的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原件,二手房需要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是全额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
二、法人从公账上取钱的方式是什么
法人从公账上取钱的方式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1、提取款项作为公司的备用金,这种直接提取备用金即可;
2、法人向公司借款;
3、法人个人和公司有业务往来,公司支付款项给法人个人;
4、公司有盈利,法人作为公司股东领取分红款;
5、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减少投资额,退还投资款;
6、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公司公章,去基本户开户行对公柜台取钱。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规定定额备用金制度
定额备用金是指单位对经常使用备用金的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其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的实际需要而核定一个现金数额,并保证其经常保持核定的数额。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使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按核定的定额填写借款凭证,一次性领出全部定额现金,用后凭发票等有关凭证报销,出纳员将报销金额补充原定额,从而保证该部门或工作人员经常保持核定的现金定额。只有等到撤销定额备用金或调换经办人时才全部交回备用金。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备用金领用部门支用备用金后,应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对于预支的备用金,拨付时可记入“备用金”(或“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报销和收回余款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除拨付、增加或减少备用金定额时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外,日常支用报销补足定额时,都无须通过该科目而将支用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类科目、费用类科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额现金支票怎么取钱

8.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额现金支票怎么取钱

法律分析:取备用金最高限额1万(在支票用途上写备用金,取差旅费要写清几人、去哪、身份证号),取工资要出具工资表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在支票用途上写工资,如要取5万以上,需电话提前一天预约,并写大额提现申请加盖公章(每个行的限额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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