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2024-05-01 18:45

1. 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财政票据购领对象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财政票据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二)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
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1、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教育、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
3、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4、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5、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三)财政票据的购领
1、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2、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经审核后,原则上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3、购领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因发生改组、撤销、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在十五天内,向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的核销、更换手续。
 

(四)财政票据的核销
1、各部门(单位)用完每本财政票据后,必须按封面上的规定填写。

2、核销财政票据时,各单位应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二联,并附已上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原则上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


3、当年购领财政票据应当年核销结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4、财政票据的存根,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

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2. 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收费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证明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记录簿》购领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或《记录簿》,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记录簿》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3. 怎么领取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银行网点只是负责办理转账业务,没法提供业务票据。需要票据的话,还是要和邮管局沟通,请他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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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财政票据的使用

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新的贯彻实施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各种财政专用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对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和罚款的定额票据,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使用时需盖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执收时间;对在说明栏内注明“只能用于xxxx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应视同专用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资金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用往来款票据代替非税收入票据;更不允许利用往来款票据实施无项目收费,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发生的经营性收费行为,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规范填开各类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电脑版连打式财政票据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胶头或胶边无碳纸财政票据可以用手工开具,但存根联必须连同票据封面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三、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都应建立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设立单独的票据登记台帐,分类记载各种票据的领、用、存情况,并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管理。同时要严格内部票据领用手续,每次票据领用和存根收回,都应有经管人和领用人的签字,以方便每一本票据的去向核对。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将其经管的票据及相关凭证、台帐、报表等资料移交给新接管人员;其他票据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亦应及时办理票据及相关凭证的缴销手续,做到票清离岗。对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的,有关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妥善处理财政票据遗失事件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自己所领用保管的财政票据丢失、被盗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追查,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票据作废手续,公告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遗失票据的名称、面额、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对于造成票据遗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和干部职工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核心手段。所有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的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票据使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等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要建立财政票据检查制度,每年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对所有用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创新稽查方法,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稽查”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精神,对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企业欠缴非税收入会计如何核销

非税收入票据正常入账,作用和普通发票一样。
非税收入票据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核销不到位。有些部门存在购领的票据没有通过非税管理部门的票据核销系统核销,这些未核销的大量票据游离于监管机构监管之外,容易形成漏洞和隐患。
(二)重复开具票据。部分执收单位在执收中,涉及项目多、金额小的单笔现金收入,在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连体)》收款后,将款项集中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单本)》缴纳入库,导致大量重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金额与实际入库的金额不一致。
(三)收缴不分离。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各执收单位必须由缴款义务人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指定的银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以现金结算方式先行缴入执收单位的情况,这种以现金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只要在执收单位流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缴分离。同时,所收到的现金是否全部缴入国库,在失去外界监管的情况下,其漏洞是不言而喻的。
(四)偷税漏税。某些执收单位将应税收入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窥避缴纳相关税费。
(五)使用过期票据。按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但由于过期票据核销不到位,对执收单位过期的票据没有及时清理收回和销毁,导致已经过期的票据仍在使用。使用过期票据,容易形成不法资金。
(六)工本费管理不合规。按照票据管理规定,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工本费必须专项用于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及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实行无偿供应的非税收入票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非税票据工本费及票据管理工作经费支出,财政预算没有专门安排。二是非税票据管理部门将非税票据工本费支出直接抵冲自身收取的非税收入,致使正常的非税收入被坐支或挤占挪用。三是票据工本费差价收入未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欠缴非税收入会计如何核销

6. 缴纳非税收入票据怎样入账?

非税收入票据正常入账,作用和普通发票一样。
非税收入票据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核销不到位。有些部门存在购领的票据没有通过非税管理部门的票据核销系统核销,这些未核销的大量票据游离于监管机构监管之外,容易形成漏洞和隐患。
(二)重复开具票据。部分执收单位在执收中,涉及项目多、金额小的单笔现金收入,在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连体)》收款后,将款项集中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单本)》缴纳入库,导致大量重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金额与实际入库的金额不一致。
(三)收缴不分离。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各执收单位必须由缴款义务人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指定的银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以现金结算方式先行缴入执收单位的情况,这种以现金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只要在执收单位流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缴分离。同时,所收到的现金是否全部缴入国库,在失去外界监管的情况下,其漏洞是不言而喻的。
(四)偷税漏税。某些执收单位将应税收入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窥避缴纳相关税费。
(五)使用过期票据。按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但由于过期票据核销不到位,对执收单位过期的票据没有及时清理收回和销毁,导致已经过期的票据仍在使用。使用过期票据,容易形成不法资金。
(六)工本费管理不合规。按照票据管理规定,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工本费必须专项用于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及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实行无偿供应的非税收入票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非税票据工本费及票据管理工作经费支出,财政预算没有专门安排。二是非税票据管理部门将非税票据工本费支出直接抵冲自身收取的非税收入,致使正常的非税收入被坐支或挤占挪用。三是票据工本费差价收入未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8. 非税票据校验流程,怎样校验票据

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广义上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通过省非税局通过微机电子验证票据真伪,也可到出票机关征询票据真伪。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12-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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