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家单位获船舶油污基金赔偿共计多少?

2024-05-04 08:36

1. 七家单位获船舶油污基金赔偿共计多少?

6月2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对近年发生的4起船舶油污事故中的7家索赔单位进行赔偿,共计1042万元。会议还审议通过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试行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试行版)》等文件的修订内容。

据介绍,此次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事故为2014年发生在福建福州水域的“安娜”轮事故。2家参与“安娜”轮倾覆溢油应急清污的单位产生了巨额清污费用,但无法从肇事方及其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
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认定由油污基金补偿2家清污单位未从肇事方处获得足额获赔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65万元。另有297户海产品养殖户及1家养殖场也提出了海产养殖损失的补偿申请,待进一步补充证据后,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对补偿金额作出认定。

据介绍,在决定赔付的其他案件中,2017年温州水域疑似走私油品船失火案,是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首次受理赔付此类非常规海上不明船舶油污索赔案件。此次索赔案件进一步体现了油污基金在保障海洋环境、惠及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七家单位获船舶油污基金赔偿共计多少?

2. 国际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怎样的

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为了解决“污染者付费”背后的尴尬,国际上建立了由油轮船东强制险为第一层保障,石油货主摊款的油污基金赔偿为第二层保障的赔偿机制,确保污染受害人(包括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得到足够赔偿的通行做法。而后者——赔偿基金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国际油污基金模式。该基金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由缔约国石油公司根据每年的海上运油量支付摊款,并对成员国境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进行赔偿。迄今为止,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基金。在我国,该模式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是美国模式。美国不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油污法,建立了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并有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以高保险、高摊款、高赔偿为特征的运作在方式上与国际赔偿机制相似,但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要求更高。
三是加拿大模式。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国内立法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加拿大一方面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建立国内油污基金弥补国际油污基金赔偿的不足,而后者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石油公司摊款。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后,由国内油污基金先垫付清污费和部分赔偿,然后再按照国际公约向船舶所有人、国际油污基金追偿。
参考:http://www.etest8.com/haiccy/zhinan/119507.html

3.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

船舶油污指船舶因排放油类残渣、冲洗油舱、排油溢油及海难泄油而污染水域。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装有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不包括军舰和执行非海上运输的公务船舶及空载航行的油轮)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任何溢油事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无法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导致溢油,因纯属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溢油,因纯属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溢油的除外。该公约所指油类,为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鲸油等,而不包括汽油、植物油等软性油。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包括:油污所造成的的损害以及为防止、减轻或消除对沿海海域或有关利益产生严重的和紧急的油污危险或油污威胁所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对在缔约国领土或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对因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和由此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列入限制性债权,适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原则。
为使各受害者全部和充分地得到赔偿及减轻船舶所有人额外经济负担,《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发生油污事故后,任何遭受油污损害的人由于下列原因,船舶所有人的赔偿不足以抵偿受害者损失时,由国际基金给予补偿,国际基金款项来源石油进口公司的摊款。
(1)按照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的损失;
(2)船舶所人有在经济上无力负担或只能负责一部分赔偿责任;
(3)损害超过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但是,油污损害是因战争、敌对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或是由于从军舰中或在事变期间从一个国家拥有或运用的政府非商运船舶溢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或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一个或更多船舶的事件所造成的,国际基金不予赔偿。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

4.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有怎样的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
(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
(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
(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
(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