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 法律援助中心 提供免费咨询吗?

2024-05-04 08:36

1. 太原 法律援助中心 提供免费咨询吗?

法律援助中心不收费。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师是一个律师职位,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不管是广义的援助律师,还是狭义的援助律师,只要是从事了法律援助服务,都不能收取律师费用。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另外,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及机关法律援助中心,通常有大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工会的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等,社会公益机构举办的具公益性质的中心,这些也是不能收费的。
这些社会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受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属非律师身份的法律学者、法律专家或其法律工作者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援助中心

太原 法律援助中心 提供免费咨询吗?

2. 太原 法律援助中心 提供免费咨询吗?

法律援助中心不收费。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师是一个律师职位,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不管是广义的援助律师,还是狭义的援助律师,只要是从事了法律援助服务,都不能收取律师费用。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另外,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及机关法律援助中心,通常有大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工会的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等,社会公益机构举办的具公益性质的中心,这些也是不能收费的。
这些社会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受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属非律师身份的法律学者、法律专家或其法律工作者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援助中心

3. 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和开展本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医疗纠纷、社会抚养、农民工维权等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内设立专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依托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点)。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律师及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监督相关人员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捐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即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的人员;
  (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公民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限制。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请求刑事辩护、代理及其他法律帮助;
  (二)请求国家赔偿;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保险金;
  (五)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
  (七)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八)请求侵权赔偿;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权利;
  (十)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损害赔偿;
  (十一)办理公证事项;
  (十二)办理司法鉴定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属于农村五保供养、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不受前款规定范围的限制。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方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及其他法律帮助;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行政复议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方式。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