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024-05-08 08:04

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设备查验。增加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查验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查要求。
(二)智能化。增加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要求。
(三)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增加以下几点要求:
(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2)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4)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相关内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五)除降尘装置。增加以下要求: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六)开采深度。细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治。增加防突机构、队伍、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的相关要求。对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控制区域范围和距离提出了要求。
(八)冲击地压防治。对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对防冲原则、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冲击地压监测、解危措施时人员撤出、支护等提出了要求。
(九)防灭火。对井口防火进行了完善。增加采空区密闭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等要求。
(十)水害防治。要求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超前疏堵离层水的措施。
(十一)爆破安全。进一步细化了爆破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


3. 煤矿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定: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2、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煤矿安全规定

4.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各级管理机关、矿务局(矿区建设指挥部、基建公司、地质公司地方煤矿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工程队、地质队,以下各条同)以及其它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各级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下各条同)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煤炭厅、煤炭工业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务局都必须建立安全监察局。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处站。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局长由省(区)煤炭局任免,驻矿安全监察处(站)处(站)长由矿务局任免。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是代表上级所辖范围内执行有关安全的方针、法令和本规程行使监察权。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规定配备安全监察员。
安全监察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经常下井并取得监察证的区、科级干部担任。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规程,并按照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行使监察权: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有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一职工都必须积极支持群众安全监督岗(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对威胁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点,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危险地点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企业照发工资。每一班组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负责本班组的业务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矿务局每半年、矿每月必须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建立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矿务局和矿都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矿必须建立安全业务机构。
第六条: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本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局长、矿长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条:新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组织验收。改扩建矿井应由省(区)煤炭局(或部直管矿务局,以下各条同)组织验收。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组织验收。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由矿组织验收。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设备或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移交生产。矿务局、矿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通风防尘设施质量、巷道维修质量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限期达到标准;
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对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转。
第八条:每一矿井,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在每季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订补充措施,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九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人员入井前挂牌出井后取牌的人员清点制度。
井口考勤人员和区、队、班组长必须确切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次换班后两小时,有人尚未出井,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查明原因。

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战略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发展理论,以煤矿企业长期发展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为指导思想以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建立符合规章制度的安全管理体制,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装备水平,全面增强矿井的抗灾防灾能力。

5.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州陵脊氧化册渗碳的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0.5。这个百分比是按照体积百分汪碧比计的。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多少,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多少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矿井总回巷或一翼回风巷中二氧化碳(或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或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

6. 煤矿安全规程

防疫新“二十条”
要点来啦!
11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布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措施要点如下: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展开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

7. 煤矿安全规程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煤矿安全规程: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摘要】
煤矿安全规程【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煤矿安全规程: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回答】

煤矿安全规程

8.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如下:
1、《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本书主要介绍了开采、通风、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规程》: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
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此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基础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须熟悉液压支架放煤控制系统性能、构造及原理,掌握本规程,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支架放煤控制系统,懂得放煤方式、方法和“工作面作业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