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的介绍

2024-04-30 02:34

1. 信用证软条款的介绍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极大隐蔽性的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的介绍

2. 什么是信用证里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

  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有哪些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是指那些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对受益人来说却无法自主掌控的、对单据要求的条款,最典型的如:“客检”条款,即一些单据必须由客户指定的人员签署或出具——如果客户的指定人员不在单据上签署,或不出具该文件,则受益人就无法做到提交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此而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由此作废,此时有如D/P,风险可知。

所以,但凡受益人来说无法自主掌控或做到的条款,都属于“软条款”。

注:使馆认证、第三方(如SGS)公证机构检验等不在此列。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有哪些

4. 软条款的信用证有哪些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5.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

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是“客检条款”,即由买方指定人员验收或检验货物,并由该被指定人员签发相关的验收或检验证明或文件,作为受益人交单的单据或文件之一。以此类推,但凡这类有买方指定人员签发相关的文件或单据的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凡是信用证条款中有受益人无法保证能够获得的作为信用证交单文件之一的单据或文件,都可归为“软条款”——当然,第三方公证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使领馆认证、官方检验检疫机构等第三方公证机构或官方认证或签发的单据或文件不在此列。
其实,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的检验标准就是:看似合理,但受益人无法掌控或做到,无法实现单证相符的条款,都可以算作信用证“软条款”。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

6. 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国际商会并未于UCP600以及其他出版物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对该概念的界定持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至今仍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国外研究的一种定义为:Softclause, 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beneficiary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在国内对软条款从不同角度的定义,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软条款是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或者条款规定单据取得需要进口商的配合,从而使进口商掌握贸易主动权,致使出口商面临交单不符的风险。笔者认为该观点对软条款涉及的内容理解过于狭隘。软条款应可能涉及信用证业务过程的每一环节,而不仅是信用证生效的环节,还应包括装运环节、商检环节、议付环节等等。另一种观点认为软条款就是纯粹的陷阱条款,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添加某些条款设置陷阱,以掌握基础贸易的主动权。事实上这种观点就是把整个软条款问题当作信用证欺诈的其中一种途径。笔者认为该观点仍显片面,因为软条款也有可能在受益人知情的情况下实现,这就缺乏欺诈的构成要件。还有观点说软条款就是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软条款的设置就是让开证行随时免责,企图正当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观点下的软条款信用证违反了UCP600的相关规定,其途径无非通过将信用证议付与基础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等具体内容相联系,但实务中常见的软条款不仅仅只有这些,故笔者认为该定义依然不够全面。尽管观点千姿百态,但其对软条款的认识都有基本的共同点。笔者认为国外的定义界定已经比较全面地体现软条款的内涵。即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

7. 什么是信用证的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通俗点讲就是卖家出的比较隐蔽的限制性条约,相当于在合同中挖的坑.
 下面提供一些常见的软条款(The Soft Clause):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什么是信用证的软条款

8. 软条款信用证的介绍

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在我国信用证软条款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