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4-05-17 07:46

1. 是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两者区别如下: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是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2. 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准则和制度的联系、区别 
我们要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两者联系: 
(1)可统称会计制度。 
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都是会计标准。 
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都属于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区别: 
(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3.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变化哪些?

1、在资产方面,新准则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负债方面,新准则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
  3、 所有者权益法方面,新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
   4、收入方面,新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这样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确认时点基本一致。如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折扣及销售退回方面与税法也一致。
   5、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业务特点,新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变化哪些?

4. 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一、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比较《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利于掌握这两个会计制度的异同,更好地在小企业落实《小企业会计制度》。 

  相同方面 

  (一)制定依据相同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1. 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其中有58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2. 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资产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都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估计资产损失的方法也相同。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减,收入的分类及其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形成等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3.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如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相对更为简化。 

  不同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企业会计制度》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制度》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制度》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制度》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

5.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处臵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臵长期债券投资,处臵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臵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臵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小企业会计准则

6.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都可以。
2、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企业会计制度》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
3、账务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4、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

扩展资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
《企业会计准则》中,在规定每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时都要重复说明,以非货币性交易换的资产和以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写法上不够简化。(二)简化了核算方法通过上述不同方面的比较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
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
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制度

7.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区别

你说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吗?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为66个①,《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是60个,会计科目增减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相衔接,比如,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两个会计科目;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利润” 科目拆分为“应付利息”和“应付利润”两个会计科目;增加了与生物资产相关的三个一级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增加了“预付账款”、“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研发支出”等一级科目;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一级科目;删除了“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三个明细科目,只保留“资本(股本)溢价”一个明细科目等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一方面尽量减少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适应将来小企业发展壮大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时尽可能少的账务调整;另一方面,许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多数都要参加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目前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总体上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二者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尽量接近可以较好地兼顾“职称考试”与“会计工作实务”的关系。

(二)资产按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而言,即短期投资不需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也无需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转让损失和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三)调整了存货类科目及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衔接

1.在科目设置上,《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各种材料和包装物合并到“材料”科目统一核算,并在附注中规定,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分设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2.在核算方法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核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并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在附注中规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材料的核算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并设置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对于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均一次结转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分次结转或一次结转。

(四)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核算。

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比较少,出于简化核算的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单一的成本法核算,减轻小企业会计人员的核算
难度。

(五)改变了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 处理

对于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处理,该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会计期末,当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后,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
得税。

(六)明确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1.对与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对于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中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应付利息”等科目。

(七)对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作出了新的规定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了尽量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应按合同受益年限、法律规定年限孰低确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八)取消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相关核算内容应作如下处理:(1)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通过设置“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2)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预付上述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九)增加了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的资本化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都是按费用化进行处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反映小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十)规范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到底要当作当期费用还是可以分期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对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作了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大修理费用,应当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十一)规范了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职工薪酬的核算是通过“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两个总账科目核算的,且规定不尽明确,造成各企业核算口径不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十二)缩小了“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资本公积”科目包括了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四项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即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直接作为营业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不再转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十三)简化了小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消除了与税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十四)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小企业收到的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或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总的来说,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单易懂、规范实用、可操作性强。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区别

8. 最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 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 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 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 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 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经营规模较小;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 年不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 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本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 换对照表》(参见附录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或者在 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臵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 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 产      第六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 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 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小企业应当设臵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 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 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 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余额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 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核算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 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九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 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 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取得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 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 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余 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发生坏账时,应当作为损失计入当期 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 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 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
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 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 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 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农业小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 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 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二)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如桶、箱、瓶、坛、袋等。      (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小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 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 装容器等。      (四)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 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 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包括按 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以 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 料费和折旧费等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 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 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 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 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 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 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 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当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 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或出借低值易耗品和包 装物,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 出。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 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 当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 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 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小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按照处臵收入、可收回 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 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 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六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 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 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 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月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 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 收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 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九条 处臵长期债券投资,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 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 1 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 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换出的非 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 产的,应当按照所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 本。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 后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 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处臵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成本之间 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冲减长 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 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 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 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 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 值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 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 决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包括应负担的借款利息。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 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      (四)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 市场价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 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 残值后的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企业从该项固定 资产处臵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臵费用后的金额。       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二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 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 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      第二十八条 小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 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 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 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建的,除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以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 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 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制 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 毁损,应当将处臵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 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为生产农产
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 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二)小企业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造林 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 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 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 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 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产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
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等。      小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 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 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 的其他支出。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值确定。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即 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管理费用,并冲减无形资 产。      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 销。      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三十九条 小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 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按照规定分期摊销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