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包括哪些

2024-05-17 02:35

1. 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在理论上把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除此以外所有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付款等均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定票据质权必须根据票据法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表明出质的文字,并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设质背书不属于票据的转让,因此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因此,具有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具体而言,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票据质押行为的要式性。
要式性体现为票据质押要以法定方式进行,以便当事人从统一的票据款式中,明了行为的法律性质,清晰的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必须将出质的意思予以明确记载,同时签名盖章,注明背书的时间和被背书人。缺少法律要求的任何一项都会导致票据质押行为的无效。
2.票据质押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票据质押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是这些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前面有的票据行为存在瑕疵或者无效,如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也只会导致该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不影响所有票据行为的效力,更不会波及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同时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一般而言,票据质押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就生效,无论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质权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怎样,也不论双方对质权的担保范围等有何约定,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质权人实现质权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前手追索时,付款人和被追索人不得以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或质押的主债务无效而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但是,当出质人为付款人或被追索人时,其可以以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或质押的主债务无效而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
3.票据质押行为的文义性。
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只能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无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约定,也无论主债权情况怎样,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照票据上的文字记载认定,不允许以票据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即使当事人由于疏忽而作了错误记载仍按照错误记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得以票据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权利或抗辩票据权利。
4.票据质押行为的连带性。
票据质押的质权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当质权人作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可以对票据的出票人及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担保付款的责任。

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包括哪些

2. 票据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请通俗的解释.或举例子

票据质押,票据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持票人,只是作为质押物,暂时存放在质押人处,质押人无权处置票据,也不享受票据权利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3. 票据质押处理要点有哪些

要点一:质押背书
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要点二:交付退还
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指银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要点三:未履行
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票据质押处理要点有哪些

4. 票据质押通俗解释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定义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置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拓展资料:1、票据从先前的主要用于银钱输送,演变为主要作为信用工具使用后,票据的流通性便成为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商事主体在暂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做成了一笔又一笔交易,建立了一组又一组商事关系。票据对经济社会的作用和价值在其流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票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那么以它为标的物的票据质押其实质就是在原票据上为法律行为也应有其内在的特殊规律性。2、票据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票据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就从我国目前法律上关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也是把它和动产质押相提并论。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看,票据质押是规定在权利质押中。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由此可见,票据质押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其次,如果认定票据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票据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但是,票据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3、同时,由于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上面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票据是合为一体的,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讲,票据本身不过是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说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所以票据质押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因此对于票据的设质不能和动产质押的设立相提并论。这个问题将在票据质押的设立上进行详细的探讨。

5. 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除此以外所有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付款等均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定票据质权必须根据票据法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表明出质的文字,并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设质背书不属于票据的转让,因此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因此,具有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具体而言,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票据质押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体现为票据质押要以法定方式进行,以便当事人从统一的票据款式中,明了行为的法律性质,清晰的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必须将出质的意思予以明确记载,同时签名盖章,注明背书的时间和被背书人。缺少法律要求的任何一项都会导致票据质押行为的无效。
2.票据质押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票据质押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体现在同一张
票据上,但是这些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前面有的票据行为存在瑕疵或者无效,如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也只会导致该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不影响所有票据行为的效力,更不会波及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同时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一般而言,票据质押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就生效,无论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质权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怎样,也不论双方对质权的担保范围等有何约定,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质权人实现质权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前手追索时,付款人和被追索人不得以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或质押的主债务无效而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但是,当出质人为付款人或被追索人时,其可以以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或质押的主债务无效而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
3.票据质押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只能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约定,也无论主债权情况怎样,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照票据上的文字记载认定,不允许以票据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即使当事人由于疏忽而作了错误记载仍按照错误记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得以票据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权利或抗辩票据权利。

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6. 票据质押处理要点有哪些

票据质押主要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一、质押背书,
 
 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交付退还,
 
 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指银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未履行,
 
 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7. 什么是票据质押? 都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票据质押的成立适用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等。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可以出具,且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什么是票据质押? 都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8. 票据质押有什么依据

票据质押的效力是,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而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出质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