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有用吗

2024-05-02 08:44

1. 申诉有用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申诉都是有用的,因为申诉的情况下会再进行二次审核的,二次审核的过程中是人工审核,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通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申诉是指在申诉的过程中,当事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复查的行为。

申诉有用吗

2. 请问怎么申诉啊?


3. 请问怎么才能申诉?


请问怎么才能申诉?

4. 怎样申诉,什么是申诉.我很想知道

如何申诉? 
 (一)什么人可以申诉?
  刑事申诉由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提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等。
  民事、行政申诉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当事人是指案件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二)申诉的范围和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期间不停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如何写申诉状?
  1、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诉人是刑事在押犯,应写明现押处所,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或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写明同被告人的关系。
  2、写明案由和原审法院情况。写清申诉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及其文号(并提供原一、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
  3、写明申诉请求和申诉的事实及理由。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是申诉状的主要部分,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认为不当的,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能够说明申诉事实的证据,所列事实要求真实、准确。对原判决、裁定认为适用法律不当或认为案件性质认定错误,或认为量刑畸轻畸重或认为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等,均应在申诉状中明确说明,并充分阐明理由。
  4、写明递交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诉日期,如果是别人代书的,应写明代书人单位和代书人姓名。
  5、如有新的证据,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什么是申诉? 
  申诉分两种: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诉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有关机关提出的权利保护的要求,而复核则是在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后,当事人对答复仍不服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对前一个机关的答复进行重新审查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现行大多宪法教材将申诉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在学理上具有“为实现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人权”的性质,对于包括司法权威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所引发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公民或者说法律上的“人”皆有通过申诉请求查处并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规范内容看,申诉权在具体特性上,其权利的性质与成分相当复杂,内中存在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具体而言,申诉权既可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意义上的申诉权,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利益的处置进行投诉意义上的申诉权。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可视为实体性权利,纳入监督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权利,可视为程序性的权利,与控告权一起可称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5. 什么叫申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诉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有关机关提出的权利保护的要求,而复核则是在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后,当事人对答复仍不服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对前一个机关的答复进行重新审查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现行大多宪法教材将申诉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在学理上具有“为实现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人权”的性质,对于包括司法权威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所引发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公民或者说法律上的“人”皆有通过申诉请求查处并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规范内容看,申诉权在具体特性上,其权利的性质与成分相当复杂,内中存在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具体而言,申诉权既可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意义上的申诉权,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利益的处置进行投诉意义上的申诉权。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可视为实体性权利,纳入监督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权利,可视为程序性的权利,与控告权一起可称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什么叫申诉?

6. 怎么申诉?


7. 什么叫申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诉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有关机关提出的权利保护的要求,而复核则是在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后,当事人对答复仍不服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对前一个机关的答复进行重新审查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现行大多宪法教材将申诉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在学理上具有“为实现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人权”的性质,对于包括司法权威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所引发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公民或者说法律上的“人”皆有通过申诉请求查处并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规范内容看,申诉权在具体特性上,其权利的性质与成分相当复杂,内中存在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具体而言,申诉权既可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意义上的申诉权,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利益的处置进行投诉意义上的申诉权。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可视为实体性权利,纳入监督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权利,可视为程序性的权利,与控告权一起可称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什么叫申诉

8. 什么是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