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

2024-05-06 08:30

1.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各级的财政部门。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
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

2.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哪个?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各级的财政部门。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
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属于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你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也就是通产我们所理解的“分公司”。
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贵公司预备聘请某事务所的分所进行审计,相关的风险责任仍由总部承担。
以上希望能帮到您!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属于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4.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5. 会计师事务所里有什么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里有什么部门

6.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7. 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部门

会计服务-Accountant service
审计服务-Audit services
税务服务-Tax Services
法律咨询-Law service
人力咨询-HR advisory
管理咨询-Management advisory
财务顾问-Financial advisory
资产评估-Asset Evaluation
工程造价-Project Cost
【概述】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部门

8. 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之后,总所与分所利益如何分配,总所会把业务交给分所做吗?

合并,意思就是以前是两个不同的所,为了做大做强而强强联合,或是小所借助大所得名气来招揽业务。这个一般来说对外是顶着一个牌子,对内分锅吃饭,毕竟合伙人没有那么仁慈,还分给你业务,那都是人民币啊!现在国内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了。只要原来的大所的合伙人脑子没有毛病,不会分业务的,当然不排除个例。比如关系好,协议分红之类的。
若是因为业务需要,总所成立的分所,那么会分业务,因为都是自己人马,为的是一个共同目标,荣辱与共。设立分所就是为了实行地域化管理,要不然只要有一个总所就行了,哪有业务去哪出差就行了,分所就没存在的意义了。
码字不容易,望采纳。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