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4-04-27 23:17

1.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如下: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主席审批;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教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 工会经费使用细则

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如下:1、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4、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等。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法律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3.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遵纪守法。坚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2、经费独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3、预算管理。坚持落实《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
4、服务职工。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
5、勤俭节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6、民主管理。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成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4.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主席审批;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教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法律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5.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法律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第十六条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第十八条县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兴办工会企业时,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确定为借款的,要签定借款合同;确定为投资的,要规定上交收益指标。第二十条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应当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25%。第二十一条县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6.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遵纪守法。坚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2、经费独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3、预算管理。坚持落实《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
4、服务职工。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
5、勤俭节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6、民主管理。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成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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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法律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第十六条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第十八条县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兴办工会企业时,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确定为借款的,要签定借款合同;确定为投资的,要规定上交收益指标。第二十条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应当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25%。第二十一条县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8.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的,以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发展工运事业和完成工 会各项工作任务为宗旨,为全面履行工会维护职能提供物质保障。一、工会经费收缴各级工会必须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提高对收缴工会经费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丰 富并拓展工会经费收缴的形式和途径。

(1) 要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计拨工会 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劳动工资统计主 要指标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照每月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正在筹建中的工会组织也应从筹建之日起拨 缴工会经费。

(2) 工会收到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依此按 规定可在税前列支。

(3) 成立工会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 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相关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 费分成和上解比例规定,各级工会应按时、足额向上级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 挪用。对于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 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 1994 22号)的精神予以处罚。

二、工会经费开支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将有限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群众 服务,用于工运事业发展上。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发扬民主的原则, 力求做到使用得当、效果明显、群众满意。

(1) 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预算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根据本单位 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编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滚存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2) 预算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色,统筹兼顾,保 证重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和开展职工活动上。

(3)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工 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4)经批准同意后的费用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开支,应由工会主管财务 的主席“一支笔”审批;执行过程中,因故造成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申请追加预算,

并严格执行追加预算的审批程序。

(5)对确需追加预算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操作。在有经费

结余的前提下,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 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三、工会经费管理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工作,坚持独立管理、民主管理的原则,更好地为 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事业服务。

(1 )各级工会要依法建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工会系统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工会财务归口管理。

(2 )各级工会要对工会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实行民主、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账目, 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3)各级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非工会活 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资金拆 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不得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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