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互助保险是什么意思

2024-04-28 02:32

1. 工会互助保险是什么意思

职工互助金是指通过公司和员工的力量,用互助的方法救助生活有困难的员工,减轻和解决集团公司员工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的特殊困难,而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金的渠道主要有1、公司定期拨款,一般每年视财务状况以资金拨付给互助金账户;2、正式员工每月交纳最低5元的互助金;3、员工乐捐;4、公司处理废旧物资所得;5、互助金接受员工和外部集体的自愿捐款、赞助。拓展资料职工互助金有利于帮助有困难的职工,保障了员工的生活。平时如果互助会员中有人急需用钱,可以向互助会借用,发工资后归还,最迟在年底前须全部归还。有助于保障职工的生活,促进职工的奋进,是一种科学合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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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互助保险是什么意思

2. 工会互助保险

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是从待遇上对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
 
 会员权利
 
 1、享受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待遇;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活动;
 
 4、监督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失职人员提出奖惩的建议。
 
 会员义务
 
 1、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2、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
 
 3、遵守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的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遵纪守法,热爱并维护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事业。
 
 资金来源
 
 1、会员个人缴费;
 
 2、行政扶助;
 
 3、总工会(经济事业收入)资助;
 
 4、基金的利息;
 
 5、社会捐赠;
 
 6、其它。

3. 工会互助保险怎么使用

工会经费可以为职工上缴互助保险。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职工互助保险: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所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险,是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把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作为“送温暖工程”的一个重要载体,旨在努力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已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校开办的职工互助保险有2个险种,可自由选择参保。一、安康储金式保险:1、保险期限为1年。2、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可获得保险储金5倍的最高为5万元的赔付。3、到期返本、分红。分红比率随国家金融政策变化而调整,目前年分红比率为2%。二、女工特殊疾病保险(保费式保险)1、保险期为3年。2、保险金30元,保险赔付1万元。3、保险责任为四种原发性疾病,即: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宫体癌。参加职工保险有以下好处:1、安全无风险。由于工会组织做保障,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害,是其它保险业所不能比拟的。2、赔付及时、信誉度高。职工遭受意外伤害,由工会代为索赔,使投保职工可及时得到经济补偿。3、一举两得,收益显著。储金式保险到期返本,并能得到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分红,还附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费式保险属于低投入,高保障。职工安康互助合作保险计划第一条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校工会向本会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集体投保《职工安康互助合作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二条本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后可办理续转手续。第三条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险人,每交纳保险储金1000元,最高可以获得保险储金五倍的经济保障。缴纳保险储金最低限为一千元。最高限为一万元。每名被保险人投保本计划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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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互助保险怎么使用

4.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内容

你说的应该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机构,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盈利组织。该组织以为职工群众服务为社会目标,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为宗旨,以在职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解决职工自身实际困难为主要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的详细内容是: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7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②、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③、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首次入院、出院记录核定。2、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3、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性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详见附表),最多不超过缴纳互助费档次的最高限额。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1、由于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可保的意外伤害;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自然灾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5、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伤残。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第六条互助金的受益人1、第四条1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2、第四条2中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的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二);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三);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4、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5、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诊断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6.办事处为证明伤害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其他规定事项1、自会员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会员或直系亲属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2、本计划“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4、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参加本计划,职工个人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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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

亲您好,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即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摘要】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提问】
亲您好,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即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回答】
是由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是从待遇上对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回答】
会员权利1、享受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待遇;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3、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活动;4、监督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失职人员提出奖惩的建议。会员义务1、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2、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3、遵守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的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4、遵纪守法,热爱并维护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事业。资金来源1、会员个人缴费;2、行政扶助;3、总工会(经济事业收入)资助;4、基金的利息;5、社会捐赠;6、其它。【回答】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

6.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指职工自愿参加,自愿缴费,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职工互助保障旨在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是工会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的有效方式。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7.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指职工自愿参加,自愿缴费,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工会互助保障金的作用: 1、重大疾病补助。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中 “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3、职工亡故慰问金。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身故,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4、事故致残补助。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5、一般住院补助。根据住院天数给予每天50元的补助,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补助住院天数最高3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8.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指职工自愿参加,自愿缴费,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扩展材料     
        根据《工会法》规定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