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私募,以及私募的几种组织形式

2024-05-04 05:29

1. 什么叫私募,以及私募的几种组织形式

私募的含义?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私募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6.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什么叫私募,以及私募的几种组织形式

2.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组合式、有限合伙制、信托制。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4.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组合式、有限合伙制、信托制。
一、什么是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私募,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
两者的区别:
(1)资金来源主体不一样:私募,有特定的主体,非法集资没有特定主体。
(2)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不一样:非法集资,没有相关部门的报备是违法行为,而私募是合法行为,法律保护。
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人;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一千万。
三、私募和非法集资是什么
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1、资金来源不同:私募、特定主体、非法集资无特定主体;
2、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同:非法集资,违法的,没有相关部门的报告,而私募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私募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和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目标,简称私募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制基金。这类基金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类型下,投资者与管理人,管理人与托管机构订立契约。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基金份额,同时享有基金运作带来的收益。由管理人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且按照契约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有权根据基金的业绩收取管理费和利益分成。由基金的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资产的核算与保管,同时监督管理人投资的行为。这种模式在国内已有了成熟的经验,例如借助信托通道发行的阳光私募。
2、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是要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所筹集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公司型基金设立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基金章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股份制公司组织架构,由有共同目标的股东共同出资认购公司的基金份额,同时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公司管理、投资决策、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等股东权利。其投资运作过程主要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监督,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合伙型基金,是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所筹集的资金为独立财产。这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两部分组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两者分工协作,普通合伙人充当合伙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且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同时以其所出的资金为上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模式下,有助于促进普通合伙人谨慎地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同时对有限合伙人来说,其风险可控。
想要了解私募基金,首先就是它的基本定义,最好是把它与公募基金放在一起做比较,看它们筹集对象的不同之处。私募基金的筹集对象主要有:国企、民企、或是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基金以及民间个人的闲置资金。是其次就是了解它的组织形式,一种是契约型基金,一种是公司型基金,另一种是合伙型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6.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都有什么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组合式、有限合伙制、信托制。
一、合格投资者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企业改制的体制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依据有哪些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即信托,是一种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运作形式。具体而言自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弱势信托、他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强势信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有: 1、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名称符合规定; 3、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组织形式包括合伙、公司和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8.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欢迎阅读。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6、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关私募的典型形式。
          历史发展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
         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
         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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