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24-04-28 18:59

1. 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式如下:1、浙江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要调整一次。调整缴费基数,是根据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因此,要等到统筹地区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后,才能进行调整;2、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3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16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039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0号):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各地也基本上参照该文按14%比例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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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保险基数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所以,杭州主城区企业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585.95元)的,按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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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数浙江省

4. 社会保险基数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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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所以,杭州主城区企业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585.95元)的,按60%确定。

5.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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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0号):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各地也基本上参照该文按14%比例计算缴纳。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6. 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2021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月平均工资为5960.25元。浙江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即最高不超过17880.75元;浙江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最低不能低于3576.1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7. 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

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2022年10月27日社会保险包括以下五点:1、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规定的在就业者必须缴纳的险种;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浙江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

8. 浙江省 社保保险费 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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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根据《关于核准杭州市区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人社函[2009]69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4%。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1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三)用人单位给在职职工中的退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属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第十三条在职职工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职工本人的个人账户。(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三)在职职工中的退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计算职工缴费基数时,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失业保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7号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工伤保险:根据《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杭州市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4%。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三、关于费率浮动(一)企业为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浮动标准为0.1%,最多浮动一档。企业为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1%,最多浮动二档。企业为三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2%,最多浮动二档。市区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4%;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最高浮动费率为1.0%;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6%。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2%;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1.0%,最高浮动费率为1.8%。(二)费率浮动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见附表)。(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生育保险: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有关规定,并经2013年8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杭州市主城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8%调整至1.2%。